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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3 生效日期: 1997-10-2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指委(1997)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
  为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已于1997年5月27日成立,属部际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国际环境管理系列标准(IS0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其常设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批复,指导委员会下设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机构认可委员会”)和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员注册委员会”),分别于1997年8月28日、29日成立,并已开展工作。为规范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国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必须在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
  二、为保证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实施一套标准、一个制度、一种证书。各地、各部门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应到国家环保局备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须经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机构和审核员须经人员注册委员会认可和国家资格注册。凡未经认可的认证机构所从事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均为无效。各地、各部门应向企业说明,并制止无效认证活动,以免加重企业负担。
  三、境外机构在我国从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或培训业务,也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要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干预,强迫企业进行认证。认证收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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