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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1 生效日期: 1997-10-2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7]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现将《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九八五年司法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十几年来,各级司法有政机关认真执行这一办法,大力开展争先创优和表彰奖励工作,在鼓励先进,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便于开展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系统立功创模活动,现就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表彰奖励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保证质量。对受奖个人或集体的事迹,必须调查核实,并根据其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慎重确定奖励项目和等级。凡受到表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表现突出、成绩过硬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工作成绩优良,在本单位有表率作思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给予嘉奖;
  功绩突出,在地(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一(局)机关、直属单位做出表率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在地(市、州)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并在本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十分显著,并经过一定时间或特殊情况的考验,在本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本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个人可以记一等功。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分别记集体一等功或授予二级、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可以给予个人奖励。
  1.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勇于探索,努力创新、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监狱工作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在保证监(所)安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和发展监狱、劳教所经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3.忠于法制,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干事实真相,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4.认真做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5.在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6.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者工作上有发明创造,对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
  7.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对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整体素质有突出贡献者;
  8.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工作纪律,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9.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10.在追捕逃犯、押解罪犯和狱内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方面,成绩显著者;
  11.在抢险救灾,防止重大事故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一英勇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者;
  12.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正确决策,以身作则,取得显著成绩者。
  13.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有较大贡献者;
  14.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文明办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成绩者;
  15.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者。

  三、对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系群众,工作成绩显著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应当给予集体奖励。
  司法局、监狱、劳教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法律)学校、司法所拟投集体一等功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1.司法局
  (1)政绩突出,司法行政工作各项业务指标在省(区、市)乃至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居先进行列,已荣立集体二等功。
  (2)领导班子过硬,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
  (3)队伍素质好,文化程度较高,注重岗位培训,形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氛围。
  (4)有足够的办公场所和财务、装备基础和后勤保障。
  2.监狱
  (1)领导班子过硬,干警队伍整体素质较好。注重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已荣立集体二等功。
  (2)监管改造成绩突出,建立了严格、文明、科学的监管制度,严格执行《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各项指标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
  (3)经济效益好。具备必要的适应监管改造工作需要的生活设施,科学运用劳动改造手段,建立了文明、规范、合理的劳动制度、管理制度和快捷。有效的经营决策与生产指挥机制。国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了系统内的先进水平。
  (4)具备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所必要的监狱设施。已形成有效的通讯指挥、狱内侦察系统;干警工作和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文教、卫生等社会福利事业有所发展。
  3.劳教所
  (1)领导班子过硬,干警队伍整体素质较好。注重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已荣立集体二等功。
  (2)管教工作成绩突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健全、落实对劳教人员管理教育的各项制度,生活卫生管理有序,劳教所管理工作和教育工作已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3)经济效益好。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达到当地同行业的中等以上水平;注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4)所区建设按军营式、校园式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项生活设施、医疗设施,文体设施符合要求,交通、通讯工作适应工作需要,绿化程度高,办公住房条件有所改善提高。
  4.律师事务所
  (1)全所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执业律师的文化程度、业务能力、外语水平达到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标准。已荣立集体二等功。
  (2)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坚持“大服务思想,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办理大要案,成效显著;在知识产权、金融政券、高科技、房地产等市场经济的新兴业务领域形成专业优势,在本省(区、市)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
  (3)管理水平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律师在执业中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廉洁自律。律师事务所在册律师连续五年未受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行政处罚。
  (4)社会效益好。经常义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5.公证处
  (1)成绩突出,各项公证业务工作达到或者超过部定标准。连续三次被评为省(区、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并已荣立集体二等功。
  (2)管理工作创省(区、市)乃至全国公证机关先进水平。收接证、办证、收费、行政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工作高效,廉洁自律。连续三年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3)服务质量高。全处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办证水平,连续三年完成各项工作指标任务,确保办证质量,无错证、假证。
  (4)公证工作在当地影响较大、效益好,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6.司法(法律)学校
  (1)为本地区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为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在挖潜改造推进学校发展或在教育、教学改率中做出较大贡献,或对当地司法行政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已荣获集体二等功。
  (2)学校党政领导班于符合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了解本地区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及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遵循教育规律,以教学为中心,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较高;学校教工队伍群体素质优秀,连续三年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3)学校各项工作规范,有章可循,既有长期规划又有年度计划。学校在教书育人和教学、科研方面成绩显著。
  (4)在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近三年没有刑事处分纪录,用人单位对该校毕业生反映良好。
  7.司法所
  (l)队伍建设好。机构建设规范,队伍思想作风过硬,业务素质较高,组织纪律严明,严格依法办事,赢得当地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赞誉,已荣立集体二等功。
  (2)业务开展好。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各项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规范化;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和安置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标准;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3)制度建设好。各项制度健全,一形成良好、规范的工作、管理和自律机制,有办公用房和必要的通讯设施及交通工具。
  集体奖励的主要对象是县以下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所等基层单位。获得集体奖励单位的表现突出的个人,可同时给予个人奖励。

  四、对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奖励,一般应在每年年终对工作人员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平时有突出功绩的,也应及时给予奖励。凡上级主管部门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部门不再重复授奖。

  五、奖励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先进事迹,审批机关要认真进行考核。申报一、二级英模和集体一等功的由部政治部或委托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考核。
  申报二级、一级英雄模范、集体一等功,由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分别填写《功臣模范报批表》、《立功集体报批表》,连同事迹材料各一式五份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核。审核机关在考核后,将请功报告、考核材料、审批表(加盖厅党委(党组)印章)和事迹材料报司法部审批。
  集体一等功和一、二级英雄模范的表彰大会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组织召开,部领导一般不参加,部政治部或有关业务司局可视情况派人参加。

  六、凡受奖的个人和集体,由批准机关颁发证书、奖章、奖状或奖旗,以会议或书面形式向群众宣布,并由批准机关按规定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对个人的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依据。符合晋级、晋职条件的,经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予晋级、晋职。

  七、表彰奖励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凡发现受奖单位和受奖者伪造事迹,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或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并收回奖章、证书或奖旗。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决定在全系统公布。

  八、奖励证书和奖章、奖旗、奖牌的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发。

  九、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部门统一归口负责。

  十、对符合国家其他奖励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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