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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31 生效日期: 2000-01-3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1999年,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19号,以下简称《通知》),但仍有部分脱钩企业未按照《通知》规定申办产权登记手续,严重影响了脱钩工作的顺利完成。为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的规定,理顺和明晰脱钩企业产权归属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脱钩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脱钩企业要高度重视脱钩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把做好脱钩企业产权登记作为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环,切实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脱钩企业的交接和资产关系划转顺利完成。

  二、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各有关脱钩工作文件的规定,与中央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脱钩后,移交中央管理、并入重点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及脱钩后重新组建的企业,必须在4月15日前向财政部申办产权登记手续。

  三、申请进行清产核资或清产核资结果尚未批复的企业,为及时明确其脱钩后的产权归属,避免出现新的产权关系不清,必须在4月15日前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变动登记表可按移交账面值进行填报,待清产核资结果正式批复后,再对有关内容进行变更,并办理相应的产权变动登记。

  四、脱钩企业应根据自身不同情况,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变动产权登记表,并补充提交经中介机构审计的1999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五、脱钩企业在未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前,其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暂停办理。对逾期仍未按本通知要求申办产权登记手续的脱钩企业,将予以公告,并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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