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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及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9 生效日期: 2002-04-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所属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运动设施,其范围如下:

一、体育馆

二、田径场

三、游泳池

四、其它室内外运动场馆及设施

第4条 学校运动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及生活管理为原则下,应配合开放,提供社区民众体育活动使用,并予适当之辅导。

前项教学包含运动代表队训练;生活管理包含校园安全。

第5条 学校应订定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及管理规定,并于学校适当场所公告,其内容应包含下列事项:

一、开放范围

二、开放时间

三、开放对象

四、使用方式及内容

五、申请程序及及借用期限

六、收费标准及优待事项

七、使用限制八、损害赔偿九、设施使用契约书及平安保险事项一○、安全及注意事项一一、其它与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及管理有关之事项

第6条 学校运动设施开放之管理方式,得由学校自行或与社区共同成立管理委员会,或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及其相关规定由民间参与经营;其参与经营之实施细节,由本部定之。

第7条 申请借用学校运动设施,应于学校规定期限内,填具申请表,并附企划书、主管机关核准活动之文件及相关资料像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应缴交保证金完成借用申请手续。

前项申请表格,由学校定之。

第8条 学校运动设施开放,得酌收场地使用费及保证金,其收费标准,由学校依实际状况定之。

前项场地使用费以支付相关人员人事费、清洁费、水电费、设备维护费、平安保险费及其它等相关设施维护费及辅导人员所需费用,并得提拨部分经费,以充实学校运动设施。

第9条 学校运动设施开放所收取之场地使用费依预算程序设立专帐办理。

第10条 社区民众使用学校运动设施,应依学校规定妥善使用,善尽保护之责,如有损坏,应负赔偿责任。

学校运动设施借用期间,使用者应负责维持场内外秩序,并维护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用毕应即回复原状;如有损坏应予赔偿,未实时回复原状者,学校得雇工清洁或修复,所需费用由预收保证金项下扣除,如有不足应予追偿。

第10条 学校开放运动设施施供社区民众体育活动使用,其绩优学校及相关人员得由本部依规定予以奖励。

第11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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