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洋环境污染清除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6 生效日期: 2002-03-0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据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海洋环境污染之清除处理,应就污染情况及作业环境评估清除处理技术,选用环境冲击最低之方法为之。

第3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之污染物有严重影响海域水质者;应以污染物之回收为优先,并尽速采取污染源控制、污染物之围堵,以防止污染扩散,使用之方式及工具应防止二次污染。

第4条 化学品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之清除处理,应参考物质安全资料表所定之处理方式。

第5条 海洋环境油污染之清除处理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得使用油分散剂:

一、油污染有造成鸟类、海中生物、生态敏感带、海滩损害之虞时。

二、对岸边设施有造成危害之虞时。

三、其它经评估需使用之情况。

前项油分散剂之使用应符合环境用药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6条 于非乱流水域之海洋环境发生大量油污染,无法及时有效回收时,得先行围堵油污染之范围,并符合空气污染防制法及相关规定,以现场燃烧法处理之。

第7条 海洋环境中之潮间带地区,因其性质特殊,油污染清除处理,除考量自然复育方式外,应依潮间带地区之特性,优先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潮间带地区属沙滩者:

(一)油污凝集后将油块及沾附油污之沙,以人工或机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块及沾附油污之沙,应妥善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沾附少量油污之沙,得以水冲洗,再以吸油棉等物质吸附油污或以油分散剂处理。

(三)前款油分散剂之使用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二、潮间带地区属砂砾者:

(一)沾附于砂砾上层之油污染清除得以人工或机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块及沾附油污之砂砾,应妥善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沾附油污之砂砾滩若因波浪冲击,致油污有渗入较深处之虞时,油污染之清除处理得于涨落潮间以油分散剂处理。

(三)前款油分散剂之使用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三、潮间带地区属湿地者:

以围堵方式使油污不继续涌进,并以人工去除油污或小型简单工具清除油污,不得使用大型机械清理造成湿地损害,影响该区域生物。

四、潮间带地区属舄湖者:

以围堵方式使油污不继续涌进,并使用吸着材料,均匀散布于污染处,附着油污后再以人工或机械去除,油污染清除不得影响该区域生物。

五、潮间带地区属珊瑚礁岩者:

以围堵方式使油污不继续涌进,并以人工捞除或使用吸着材料,均匀散布于污染处,再以人工去除,残余油污以水冲洗后以吸油棉等物质吸附油污,油污清除应不影响该区域生物。

第8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之污染物,其性质属废弃物者,应符合废弃物清理法及相关规定。

第9条 其它海洋环境污染物严重影响海域水质者,其清除处理准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