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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80号文件精神,对举办大型文艺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2 生效日期: 2000-01-12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举办新世纪、新千年庆祝活动中严禁铺张浪费的通知》(中办发(1999)80号),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在筹备和组织庆祝活动中必须坚持注重效果、厉行节俭的原则,并就各地举办庆祝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精神不仅适用于庆祝新世纪、新千年的文艺活动,而且对加强今后文艺演出和展览活动的管理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贯彻《通知》精神,加强对各类大型文艺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授予的“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的职能,文化部将进一步加强对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活动的调控和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本地区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活动的调控和管理。举办全国性文艺演出和展览,须报文化部审批;举办地方性大型文艺演出和展览,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举办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和展览,须报文化部审批;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和展览,报演出和展览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各地区、各部门举办新千年、新世纪庆祝活动,不得搞耗资巨大的综合文艺演出。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为配合其他各种庆典、纪念活动等举办的文艺演出,也不得搞耗资巨大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提倡以邀请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优秀剧(节)目的整台演出或群众性的业余演出为主,注重实效、适度,反对形式主义。

  三、各地针对同一性质或同一主题的活动举办文艺演出、展览,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筹下,采取联办形式,集中力量,分工协作,避免重复。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

  四、今后,对于中央批准或交办的配合重大庆典、纪念等活动而举办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全力以赴,认真办好,但也要注重效果,厉行节俭。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举办的,各地不再举办类似的大型演出。各类艺术节、文艺汇演等艺术活动的开幕、闭幕式,尽可能地安排整台优秀剧(节)目演出,不搞耗资巨大的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各地区、各部门为推动某项主题活动举办文艺演出,提倡采取多种形式,一般不搞行业性大型综合文艺演出。
  各部门和单位组织文艺演出,不得随意抽调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职人员。借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演职人员,必须与演职人员所在单位协商,经同意后方可正式借用。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要加强对演职人员参加本团之外的演出活动的管理,严格签订和履行借用合同,并加强劳动纪律,维护院团正常艺术生产和演出秩序。

  五、各地区、各部门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市场,发挥社会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探索新办法。同时,在动员社会力量和资金时,要实行互惠互利和自愿原则,不得巧立名目,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搞集资、募捐、收费、摊派。

  六、各地区、各部门举办大型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精打细算,严禁铺张浪费。要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上通知要求,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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