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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AB章:商船(海员)(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478AB章:商船(海员)(费用)规例

颁布日期:19970630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78章第133及134条)

[1996年9月2日]1996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6年第23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8/09/1998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按小时收费率”(hourlyrate)指按照第8条计算的每小时收费率;

“吨”(tons)指总吨,就具有替代总吨位的船舶而言,则指按照《MerchantShipping(Registration)(Tonnage)Regulations》(第415章,附属法例)计算的其中较大的总吨位;

“办公时间”(officehours)指由上午9时至下午5时,在星期六则为由上午9时至正午,但不包括《公众假期条例》(第149章)所指的公众假期;(1998年第35号第5条)

“验船师”(surveyor)指根据《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5(1)条委任为政府验船师的人。

(1996年制定)

第3条 费用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5(1)条另有规定外,须就附表指明的事项缴付该附表订明的有关费用。

(2)除附表另有指明或必要的含示外,发出任何证书或证明书的订明费用须为就有效期为12个月的证书或证明书而言。

(1996年制定)

第4条 香港境内服务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任何证书、证明书或出港证的发出是取决于在办公时间内在香港境内进行的检验或检查工作,则本规例订明的任何费用须包括验船师的服务费用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通或其他开支。

(1996年制定)

第5条 香港境外服务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任何证书、证明书或出港证的发出是取决于由香港专程派遣的验船师在香港境外进行的检验或检查工作,则须缴付─

(a)按照第(2)款计算的费用;及

(b)监督就验船师的交通及生活开支而厘定的合理款项。

(2)就附表第Ⅰ部所述的任何检验或检查工作而言,须缴付的费用如下─

(a)凡服务费用是完全以所涉及的时间来厘定的,则按验船师因该项检验或检查工作而离开香港的期间计算,每24小时(不足24小时亦作24小时计)为$7645,以代替按小时收费率;

(b)凡服务费用并非以所涉及的时间来厘定的,则以验船师因该项检验或检查工作而离开香港的整段期间计算,费用为$15290,另加附表第Ⅰ部指明的有关费用;

(c)凡服务费用其中部分是以所涉及的时间来厘定,而部分并非如此厘定的,则费用为以下两项款项的合计─

(i)就以所涉及的时间来厘定费用的服务而言,以验船师离开香港的期间计算,每24小时为$7645(不足24小时亦作24小时计),减去验船师进行第(ii)节所指检验或检查工作所需的实际时数;及

(ii)就并非以所涉及的时间来厘定费用的服务而言,附表第Ⅰ部指明的有关服务费用。

(3)验船师离开香港的期间以其从香港离境的时间和返抵香港的时间计算。

(4)凡验船师进行的检验或检查工作其中部分在香港境内进行,而部分在香港境外进行,则须就每个部分缴付的费用,须分别按照第3条及本条计算。

(1996年制定)

第6条 传递文件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就附表第Ⅰ部指明的服务,或就该部指明的证书或证明书的发出,监督认为必需因以邮递、电报、电传、图文传真或类似方法传递资料、图则、计算结果或其他文件往香港境外的地方而招致开支,则除须缴付附表第Ⅰ部指明的费用外,还须缴付所涉及的开支。

(1996年制定)

第7条 办公时间以外服务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由海管处提供的服务外,凡任何证书、证明书或出港证的发出是取决于任何检验或检查工作,或凡有任何其他服务是需由海事处人员在办公时间以外的时间办理的,则除须缴付本规例及附表指明的适当费用(如有的话)外,还须就每名海事处人员缴付以下收费表所定的费用─

周日─

(a)上午7时至9时或下午5时至7时 每小时$1115,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

(b)上午7时前或下午7时后 每小时$2215,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

星期六(下午)、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每小时$3270,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

但如已给予监督3日通知要求检验或检查工作或其他服务,而尽管已给予该项通知,监督仍安排在办公时间以外的时间进行该项检验或检查工作或提供其他服务,则无须缴付该额外费用。

(1996年制定)

第8条 杂项服务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附表有指明费用的服务外,凡任何服务─

(a)如需要海事处人员巡视船舶、岸上设施、导航设备或其他场所,则就办公时间内进行的每次巡视而言,须缴付的首小时的费用为$3270(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如巡视持续,其后每小时的费用为$1115(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及

(b)是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办公时间内进行的,如服务持续,须缴付的费用为每小时$1115(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

(1996年制定)

第9条 未完成的服务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就某船舶的服务工作是在该船舶的船东或代理人提出申请后由海事处人员办理,而该项工作却因船东或其代理人的任何作为而于完成前被放弃,则须缴付监督在顾及到所涉及的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后,与申请人协定的合理款项。

(1996年制定)

第10条 发出验船证明书等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为任何目的需要海事处人员发出任何验船证明书、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文件,而该等验船证明书、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文件是因为或配合执行附表第Ⅰ部指明的服务而发出的,则须缴付费用$565,但如该部声明该等验船证明书、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文件的发出是包括在有关服务内的,或该部已就发出上述文件指明费用,则属例外。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如为任何目的需要海事处人员发出任何验船证明书、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或在该等验船证明书、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文件中作出任何更改,而该等验船证明书、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文件的正本是因为或配合执行附表第Ⅰ部指明的服务而发出的(不论该副本是否须于发出正本时发出,或该项更改是否须于发出正本时作出),须缴付以下费用─

(a)凡附表第Ⅰ部并无就发出正本指明费用,或该部声明发出正本是包括在服务内的,每份副本或每次更改的费用为$565;及

(b)在任何情况下,如附表第Ⅰ部就发出正本指明费用,则须缴付的费用相等于该部指明的费用的款额。

(3)凡附表第Ⅰ部声明任何验船证明书、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文件须以一式两份发出,则无须就该等验船证明书、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文件的复本的发出而缴付费用。

(4)如为任何目的需要海事处人员发出任何执照、许可证、证书、证明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或在该等执照、许可证、证书、证明书或授权文件中作出更改,而该等执照、许可证、证书、证明书或授权文件是因为或配合执行附表(但不是第Ⅰ部)指明的服务而发出的,则无须就该副本的发出或该项更改的作出而缴付费用,但如有就发出副本或作出更改指明费用,则该费用须予缴付。

(5)凡监督应申请人的请求,同意提供本规例所提述的执照、许可证、证书、证明书、文件或图则的副本,或对该等执照、许可证、证书、证明书、文件或图则作出更改,则除须就该等服务缴付订明费用外,还须就该等服务缴付手续费,其款项为监督在顾及到所涉及的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后,与申请人所协定的合理款项。

(1996年制定)

第11条 出席法律程序或研讯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海事处人员需要以政府官员身分就本条例所引致的任何事宜,出席任何法律程序或研讯─

(a)如于办公时间在香港出席,则须就出席而缴付的费用为每小时$1115(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及

(b)如在香港境外地方出席,则须就出席而缴付的费用─

(i)须按该人员因出席之事而离开香港的期间计算,每24小时$7645(不足24小时亦作24小时计);及

(ii)为监督就该人员的交通及生活开支而厘定的合理款项。

(1996年制定)

第12条 提供意见及审阅图则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监督同意就船舶的结构、机器或设备进行检验、提供意见或审阅图则,以确定该等结构、机器或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规定或任何其他规定,而就该等检验、意见或审阅并无订明费用,则须就该等检验、意见或审阅缴付的费用,为监督在顾及到所涉及的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后,与申请人所协定的合理款项。

(1996年制定)

第13条 须事先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须就某项服务缴付的每项费用均须事先向海事处缴付∶

但监督可在个别情况下酌情准许任何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延迟缴付,但须符合他认为合适的付款保证或付款时间的条件。

(1996年制定)

第14条 为官方目的而须提供的服务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3号第2条

(1)如本规例所提述任何证书或证明书的副本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外的政府的代表的请求为官方目的而提供的,则无须缴付费用。

(2)如本规例所提述任何服务是应香港政府任何部门、公共机构或任何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外的政府的代表的请求而执行的,则无须缴付附表指明的费用,但监督可就所提供的服务收取他认为适当的费用。

(1996年制定。1998年第23号第2条)

第15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05/11/1999

[第3、5、6、7、8、10及14条]

第I部 就船员舱房须缴付的费用

备注:在本部中,“姊妹船”(sistership)指一艘船舶─

(a)其船员舱房在整体的大小、位置及布置上,以及在暖气、照明、通风、供水设施、甲板覆层及绝缘方面,与已经检查的另一艘船舶或在检查该船舶前与应已检查的另一艘船舶相符;及

(b)在进行该项检查前,该船舶的船东或由他人代该船东以书面提出将该船舶作姊妹船的申请,而且该项申请附有声明,说明该船舶符合前述规定。

目的或服务 费用$

以下费用须予缴付─

1.在不属姊妹船的船舶首次注册或再注册时,检查船员舱房,而该船舶─

不超过50吨 12245

超过50吨但不超过500吨 14700

超过100吨但不超过500吨 14700,而超过100吨者,每50吨另加$4425

(不足50吨亦作50吨计)。

超过500吨但不超过2000吨 49930,而超过500吨者,每100吨另加$2665

(不足100吨亦作100吨计)。

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30000吨 89565,而超过2000吨者,每1000吨另加$5515

(不足1000吨亦作1000吨计)。

超过30000吨 243290

2.在任何属姊妹船的船舶首次注册或再注册时,

检查船员舱房,而该船舶─

不超过50吨 7350

超过50吨但不超过100吨 8815

超过100吨但不超过500吨 8815,而超过100吨者,每50吨另加$3325(不足50

吨亦作50吨计)。

超过500吨但不超过2000吨 35280,而超过500吨者,每100吨另加$1785(不足100

吨亦作100吨计)。

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30000吨 61670,而超过2000吨者,每1000吨另加$1860(不足

1000吨亦作1000吨计)。

超过30000吨 113050

3.因有改建或修缮而检查船员舱房─

(a)每次巡视((b)分项所指巡视除外) 7350,但不得超过第1或2项所指的适当费用的一半。

(b)每次与量度吨位同时进行的巡视,而量度

吨位是改建或修缮所导致 4425,但不得超过第1或2项所指的适当费用的一半。

4.因任何寝室所容纳的船员数目增加而对船员

舱房进行检查 每次巡视$7350

5.在以下情况下检查船员舱房─

(a)凡有理由相信该船舶不符合《商船(海员)

(船员舱房)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的

条文或未有遵守就豁免该船舶受该规例的

规定管限而订下的任何条件 每次巡视$7350

(b)应该船舶的船东、或应该船东或船员的

代表的请求 每次巡视$7350

6.因该船舶的船员投诉而检查船员舱房─

(a)如投诉查明有理由 每次巡视$7350

(b)如投诉查明没有理由不收费用。

7.安排特别委任的验船师(政府验船师除外)进行

第1、2、3、4、5或6项指明的服务不收费用。

8.就以下事项对船员舱房所用材料及设备作出

批准─

(a)淡水发生器

(b)污水处理装置

(c)自动加氯杀菌装置(消毒装置) 费用按所需时间以

(d)提高水的酸碱值的装置 按小时收费率厘定。

(e)厨房炉

(f)淋浴装置调和阀

(g)抑腐剂)

9.检查甲板覆层和研究由独立机构对甲板覆层

材料进行测试后所作的报告 7350

备注:本项订明的费用是测试机构所征收的费用以外的额外费用。

第II部 就考试等须缴付的费用

备注:(1)本部指明的费用包括根据《商船(海员)(高级船员资格证明)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发出适当的合格证书或执照。

(2)在视力测验属考试一部分的情况下,第1项指明的合格证书考试费用包括第6(a)项指明的视力测验的费用。如考生在视力测验中不合格,所缴付的有关考试费用在扣除视力测验的费用后将退还予该考生。

(3)特级船长及特一级轮机师的考试是代伦敦运输部安排进行的。在香港须缴付的费用须为缴付予伦敦运输部的适当费用,再加该等费用的四分之一以支付香港政府为提供该项服务而招致的行政及其他开支。

目的或服务 费用$

1.一级、二级或三级甲板高级船员,以及一级、二级或三级(内河航行)甲板高级船员合格证书考试的费用如下─

考生每次参加以下合格证书考试─

(a)一级甲板高级船员(商船船长) 11565

(b)二级甲板高级船员 8670

(c)三级甲板高级船员 6020

(d)一级(内河航行)甲板高级船员 8670

(e)二级(内河航行)甲板高级船员 6020

(f)三级(内河航行)甲板高级船员 3865

(g)就(b)、(c)或(e)分项的通讯考试,如并非

与整项考试的其余部分一起应考者,则每次应试 985

(h)就(a)、(b)、(c)、(d)、(e)或(f)分项的合格证

书考试,如考生只参加或重考笔试或口试 (a)至(f)分项适当费用的一半。

2.一级、二级或三级轮机师,以及一级、二级或三级(内河航行)轮机师合格证书考试的费用如下─

考生每次参加以下合格证书考试─

(a)一级轮机师─

(i)A部或其中部分,或A部完全免试 3865

(ii)B部或其中部分 5775

(iii)口试(如分开应考) 5775

(iv)在一级轮机师证书上作出批注 3610

(v)发出一级轮机师A部免试证书 595

(b)二级轮机师─

(i)A部或其中部分,或A部完全免试 2895

(ii)B部或其中部分(如口试与B部一起应考,则包

括口试费用) 4345

(iii)口试(如分开应考) 4345

(iv)在二级轮机师证书上作出批注 2410

(v)发出二级轮机师A部免试证书 595

(c)三级轮机师─

(i)参加整项考试 2410

(ii)在三级轮机师证书上作出批注 1940

(d)一级(内河航行)轮机师 8670

(e)二级(内河航行)轮机师 6020

(f)三级(内河航行)轮机师 3005

(g)就(d)或(e)分项的合格证书考试,如考生

只参加或重考笔试或口试 (d)或(e)分项适当费用的一半。

备注:就本项而言,“批注”(endorsement)指在普通(蒸汽)证书上作出批注,说明证书持有人符合资格在内燃机船只或蒸汽船上担任其证书上所述明的职位。

3.一级、二级或三级甲板高级船员执照口试的

费用─

考生每次参加以下执照口试─

(a)一级甲板高级船员 5775

(b)二级甲板高级船员 4345

(c)三级甲板高级船员 3005

4.一级、二级或三级轮机师执照口试的费用─

考生每次参加以下执照口试─

(a)一级轮机师 5775

(b)二级轮机师 4345

(c)三级轮机师 2410

5.免试发出一级、二级、或三级甲板高级船员或

轮机师执照的费用(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

年第44号第43条) 715

6.杂项考试、证书及批注的费用─

(a)为第1项的考试而进行视力测验 270

(b)提出上诉后再进行视力测验 780

(c)提出特别上诉后再进行视力测验 1520

(d)考核投考在一艘香港船舶上任署理甲板

高级船员或轮机师职位的考生 7535

(e)服务资历证书 890

(f)在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执照上作出

危险货物的批注 515

(g)就持续的熟练操作技巧和吸收新知识而在

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执照上作出批注 530

(h)属类型级别证书的合格证书 150

7.发出根据本部所发出证书或执照的副本的费用─

(a)合格证书(类型级别证书除外)或服务资历

证书或执照的副本一份 220

(b)视力测验证书副本一份 150

(c)雷达维修证书副本一份 150

(d)属类型级别证书的合格证书的副本一份 150

备注:如监督信纳证书或执照的遗失并非因该证书或执照持有人的错失所导致,则无须缴付本项所订的费用。

8.发出根据《商船(海员)(高级船员资格证明)规

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8、10或15条所作的

决定的副本一份的费用 155

9.救生艇筏熟练操作证书的费用─

(a)参加救生艇筏熟练操作证书考试 515

(b)发出救生艇筏熟练操作证书 150

(c)发出救生艇筏熟练操作证书的副本,但如监督

信纳该证书正本的遗失并非因证书持有人的错失

所导致,则无须缴付费用 150

10.高级水手合格证书的费用─

(a)参加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考试 515

(b)发出高级水手合格证书 150

(c)发出高级水手合格证书的副本,但如监督信纳

该证书正本的遗失并非因证书持有人的错失所导致,

则无须缴付费用 150

(d)发出根据《商船(海员)(高级水手合格证书)规

则》(第478章,附属法例)第2条所指被撤销的规则

而发出的高级水手合格证书的副本,但如监督信纳

该证书正本的遗失并非因证书持有人的错失所导致,

则无须缴付费用 150

11.在合格证书、服务资历证书或执照上批注有效期

的费用 155

12.发出一级、二级或三级甲板高级船员或轮机师合

格证书的豁免证明书的费用 4130

第III部 就商船海员管理处所提供的服务须缴付的费用

目的或服务 费用$

以下费用须予缴付─

1.于海管处雇用海员或将海员解职─

(a)每雇用海员一名 不收费

(b)每将一名海员解职 不收费

(c)订立新船员协议 不收费

(d)妥为订立的船员协议的副本(每份)(1999年第90

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43条) 不收费

2.于海管处以外的地方雇用海员或将海员解职─

(a)每雇用海员一名 不收费

(b)每将一名海员解职 不收费

(c)订立新船员协议 不收费

(d)妥为订立的船员协议的副本(每份)(1999年第90号

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43条) 不收费

3.以HKEng.2A表格雇用海员或将海员解职─

记录任何海员的雇用或解职(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

及1999年第44号第43条) 不收费

4.核签船员的工资帐目,并且─

(a)于海管处每为一名海员办理 160

(b)于海管处以外的地方每为一名海员办理 160,而按每件工作计算每小时另加$535

(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

5.核签船员协议内的新条款,如于─

(a)海管处办理 535

(b)海管处以外的地方办理 535,而按每件工作计算每小时另加$535

(不足一小时亦作一小时计)。

6.在本部下的杂项服务─

(a)发出海上服务资历文件或声明书的核证副本或摘录─

以90字为单位的每单位字数计算(不足一单位字数亦作一

单位字数计) 285

(b)由海管处提供文件的影印本(或类似的副本),以每

页计算 15,但最低收费额为$220,包括翻查费用。

(c)于海管处检查船舶的已过期的正式航海日志或船员协议─

每套 200

(d)应申请人的请求翻查海管处的纪录 200

(e)由海管处人员代申请人在任何法庭或于任何研讯中

出示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或船员协议─

每套 535

备注∶(1)此费用只供一名人员出席一日的研讯,并且

只适用于出示一份(或一套)文件。如须出示多于一份

(或多于一套)文件,每份(或每套)出示的文件每日的

费用为$535(参看(g)分项的备注)此费用是根据本规例

第11条就该名人员出席而须予缴付的费用以外的额外费用。

(2)要求此项服务的人须提供交通设施。

备注∶如所需服务是为官方目的,香港政府部门或中央人

民政府的任何部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外的政府的领

事或其他代表均无须缴付(a)至(e)分项所订的费用。但如

需作长时间翻查,则须缴付监督酌情厘定的适当收费率。

(1998年第23号第2条;1999年第64号第3条)(f)在HKDis.

1表格中记入航程或作出其他官方批注61

(g)保管一艘船舶的船员协议,并于协议上作出必要的批注 285

备注∶就(c)、(e)及(g)分项而言,某船舶某航程的船员协

议及正式航海日志,或如协议是为时12个月的连续协议,

均视作一套。(h)证明船员离弃船舶(每名船员)285

(i)提供必要文件及意见以便船员协议可在香港境外地方订立 285

(j)发出通行证予使用海管处服务但不是政府人员的使用者 110

7.凡海事处的人员需要在办公时间以外在海管处或任何其他

地方执行本部所提述的任何服务,则除须缴付就该项服务订

明的费用外,亦须缴付以下费用─(a)周日由上午7时至9时

或下午5时至7时(每名人员每小时) 1115

(b)周日上午7时前或下午7时后(每名人员每小时) 2215

(c)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及公众假期(每名人员每小时) 3270

备注∶服务所需时间少于一小时的,收费按收费表所定作一小时计算。如服务时间超过一小时但小时数并非整数,收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a)如超过整数小时数的时间为30分钟或30分钟以下,所收费用为一小时的适当费用的一半;

(b)如超过的时间多于30分钟,所收费用为一小时的适当费用。

8.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费用─(a)发出机房值班普通

船员证书 155

(b)发出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副本,但如监督信纳该

证书正本的遗失并非因证书持有人的错失所导致,则无

须缴付费用 155

(c)根据《商船(海员)(机房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

章,附属法例)第5(1)条的但书发出替代证书 155

9.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费用─(a)发出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 155

(b)发出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证书的副本,但如监督信纳该

证书正本的遗失并非因证书持有人的错失所导致,则无

须缴付费用 155

(c)根据《商船(海员)(导航值班普通船员)规例》(第478

章,附属法例)第5(1)条的但书发出替代证书 155

10.雇用登记簿的费用─(a)根据《商船(海员)(雇用登记

簿)规例》(第478章,附属法例)第4条发出雇用登记簿 105

(b)根据《商船(海员)(雇用登记簿)规例》(第478章,附

属法例)第12(1)条发出雇用登记簿 105

(c)根据《商船(海员)(雇用登记簿)规例》(第478章,附

属法例)第14条续发雇用登记簿 105

(d)因先前发出的雇用登记簿已遗失、遭损毁或遭污损而

需将全部海上服务资历纪录抄录于另一雇用登记簿中 10

(e)在雇用登记簿中记入航程或作出其他官方批注 10

备注∶此费用无须就作出以下任何批注而缴付─

(a)批注是关乎某特定航程,并且是为该航程而在受雇时作出,或在该航程中被解职时作出,或批注是在较后日期作出的(但须向总监出示正式解职证明书);

(b)批注是总监所规定的;

(c)批注是关乎更改登记地址或电话号码,或最近亲的姓名、关系及地址;或

(d)批注构成对原来的记项作出更改,而且批注是由以下人士作出的─

(i)总监;或

(ii)获总监授权作出该项批注的公职人员。

11.海管处所提供的雇用服务的费用─(a)进行募集的费用 685

(b)发出豁免证明书予非注册海员的费用 275

(c)发出准许使用紧急雇用程序的许可证的费用 915

(d)发出准许使用重新雇用程序的许可证的费用 70

(e)发出准许备存公司候船名册的许可证的费用 4620

(f)修订公司候船名册的详情的费用 275

(g)雇用经海管处的程序提供的海员(每雇用海员一名) 100

(h)紧急雇用(每雇用海员一名) 100

12.根据《商船(海员)(安全工作守则)规例》(第478

章,附属法例)提供守则的中文译本的费用 95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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