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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换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7 生效日期: 1998-01-07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设函[19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现决定于1998年开始分期分批换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新的勘察设计行业资格分级标准增加了单位资格与个人资格挂钩等内容。所有持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均参加换证。在换证工作期间,除专项工程设计单位以外的新单位不再审批,现用证书拟在2000年作废。
  在换证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分级把关,并做到与队伍总量控制相结合,与勘察设计市场整顿相结合,与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相结合。具体换证标准、审查程序和要求将另行通知。请各部各地认真做好换证前的摸底调查等准备工作。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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