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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1 生效日期: 1997-08-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7]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近几年,我局曾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管理多次要求,明确规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排污收费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全国情况看,大部分地区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仍有一些地区在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着不规范的做法,有的甚至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排收污费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和财政部《关于加强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90]环监字第197号)、国家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479号)、国家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环监[1996]485号)执行。

  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任意减免排污费,坚持制止“人情收费”、“议价收费”。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排污费财务管理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截留、坐支排污费。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划程序编制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环保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重大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不得挪作它用。对不符合规定动用环保补助资金的,环保部门不得列入计划,财政部门应拒绝拨款。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应逐级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上级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下级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严格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不得将环保补助资金用于超标准建造、购买、装修办公楼;不得将环保补助资金用于购置非业务用汽车,更不得超标准购置小汽车;严格控制将环保补助资金用于安装住宅电话。

  六、严禁用环保补助资金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更不得利用工作、会议、交流、培训之机竞相宴请;严禁用环保补助资金支持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环保补助资金举办巧立名目的各种庆典活动和评比达标活动;严禁用环保补助资金变相出国旅游。

  七、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国家有关排污收费的各项规章制度;环保补助资金的重大开支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绝不允许个人擅自决定;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会计法》、《征收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84]城环字第453号)和国家环保局、财政部《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90]环监字第331号)第各项财经制度,坚决抵制不合理的开支。

  八、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排污收费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排污收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积极揭发、举报;对群众的揭发、举报,环保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对揭发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按党纪和有关法律严肃查处。请你们接此通知后,立即对排污收费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自查和处理的结果于1997年9月31日前报我局。我局将于1998年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排污收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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