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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继续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10 生效日期: 1993-08-10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
发布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商业局(厅):
  今年夏粮收购入库工作已接近尾声,早中稻和秋粮将陆续登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保粮食收购不打“白条”,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继续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把坚决不打“白条”继续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财政、银行部门联系,把粮油收购资金逐级落实到基层粮食企业,在收购时及时兑现给农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日确定的“先贷后报,先垫后补,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位,照章处理”的原则,收购资金不足时,要积极反映,请银行部门垫付,事后统一算帐,分清责任,及时归还。不仅要保证合同定购粮收购资金,还要保证议价粮收购资金。决不能因粮食部门自身的问题而向农民打“白条”。

  二、认真做好调销回笼工作,努力完成自筹资金任务。要抓紧组织力量,千方百计催收各项应收货款,对于企业在工农两行开户而导致货款拖欠严重的,要积极向当地银行反映,请他们协助清理,努力减少“三角债”。
  要积极清理、归位原流失、挪用的资金。凡已挪用收粮资金用于投资、联营、建设的要进行全面清理,限期归位,用于粮食收购。同时,要紧紧抓住目前粮食市场开始好转的有利时机,继续做好促销调运和资金回笼工作,确保销货款及时归位,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发出的《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对粮食收购资金要进入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体内循环,确保供应。粮食调销回笼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归还专户,一家收购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户,对用收购资金购买汽车、盖楼房及其它方式挪用的,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

  四、粮食收购企业要面向农户,坚持户交户结。除农业税外,粮食企业不得代任何部门扣款。对于中央财政用于以货币方式兑现“三挂钩”物资的资金,连同地方财政加价部分,要如数兑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要尊重农民意愿,及时付现,把卖粮款直接付给农民。

  五、要切实执行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政策。已经放开粮食收购价格的地方,合同定购粮食在市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格收购。议购粮要随行就市收购。在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粮食部门要积极收购,认真执行保护价,以免谷贱伤农。

  六、加强收购资金信息反馈工作。对于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中出现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地要建立完整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制度,及时掌握收购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要按照(1993)内贸财(价)字第318号《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向我部上报粮油收购资金筹集进度情况,以便我们及时了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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