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7]200号
六安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寿县正阳农场肉鸡加工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六国税发[1997] 78号)收悉。?
寿县正阳农场肉鸡加工厂、养鸡厂均为寿县正阳农场所办企业,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两者属于关联企业。鉴于养鸡厂销给肉鸡加工厂的肉鸡,作价明显不合理,造成肉鸡加工厂进项税额增加、应纳增值税长期倒挂的实际情况,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由县国税局对养鸡厂销售给肉鸡加工厂的肉鸡价格作合理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