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口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应统一由财政部审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09 生效日期: 1987-12-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7]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对进口产品征税是国家对进口产品实行管理的重要方面,政策性很强,必须执行统一的政策,必须集中减免税的权限。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有些地区擅自减免国内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影响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利于进口商品的控制管理。为了加强对进口产品征免税工作的管理,现重申如下:
  对进口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审批工作一律由财政部办理。未经财政部授权,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或办理减免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的事宜。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确有困难、要求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经当地海关审核并商税务机关后,统一报海关总署、财政部核批。
  各地海关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应不予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