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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28 生效日期: 1987-11-28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87]教外综字679号

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若派遣方与留学人员本人经协商同意修改经费待遇规定,可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6.上述条款所提“经批准”,是指经国家教委(或国家教委外事局)、驻外使领馆、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国内选派单位(院校、所、企业等)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批准。

  7.上述“细则”的附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发。
  此文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转发至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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