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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6 生效日期: 2002-09-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2]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解决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的报告
  省政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我省各级政府认真开展工作,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目前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向农民乱收费问题,特别是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问题还很严重,农民建房负担着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广大农民对此反映强烈。为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切实减轻建房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省政府于2001年10月在全省部署了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对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原则、方法等进行了安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民建房收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情况及意见报告如下:
  一、我省农民建房收费负担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调查了解,我省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1、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填表上报乡(镇)土地所和城建规划办;2、经土地所和规划办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主管领导审核;3、审核后报县(区)土地、建设部门审批;4、县(区)建设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5、房屋建成后,由县(区)建设部门审核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全省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项目共有27项。经审核,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证、房证工本费外,其余均属不合理、不合法收费。以一户农民占耕地新建砖瓦房4间(100平方米)为例,负担各项收费平均为5至10项,收费金额为3000元左右,收费负担占房屋造价约6%至10%左右。个别地区农民建房负担较重,收费多达10多项,收费金额占房屋造价10%以上。我省农民建房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如沈阳地区一些乡村在农民建房时收取规划建设管理费、土地转让费、变更登记费、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放线费等;抚顺市个别乡从有关部门购买了《建房用地申请书》、《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后,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向建房农民每套收取工本费15元,上述收费均为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土地使用证费,国家规定每证收费5元,房证工本费,国家规定每证收费8元。许多乡镇超标准收费,土地使用证费每证收费10元,房证工本费每证收费15元至20元。大连、锦州市的个别乡镇扩大收费范围向建房农民收取耕地复垦费、砂石管理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丹东等地扩大收费范围收取施工管理费、质量监督费等项费用。
  (三)自立项目乱收费。由于各地审批房屋建设面积标准较低,农民建房普遍存在扩建、超占现象。许多乡镇纷纷自立项目收取扩建费、超占费。葫芦岛市收取扩建超占费每千米50元至100元。辽阳县的许多建房户反映,建房审批面积4人以下建筑面积63平方米,5人以上84平方米,标准较低,普遍超面积。对超面积部分,乡土地办每平方米收费10元至50元不等。锦州等地的乡土地办收取翻建费,每平方米收费5.2元至6元;有的乡收取建房审批管理费近千元;有的乡收取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占用费,每间房50元至100元不等。一些乡镇向建房农民收取房场押金,每户2000元至5000元,房屋建成后退回押金,不付利息。
  (四)借助审批权和垄断地位强行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锦州市房产部门强行收取建房档案装订裱糊费,每平米2元。沈阳市一些房产部门强行收取档案查询费,每件100元。一些自然垄断部门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过高,如自来水公司自行收取的自来水进户费和自来水安装费等。丹东市收取自来水进户费每户500元,农民反映较大。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地区的领导同志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致使乱收费屡禁不止;二是由于合乡并镇,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超编,经费无来源,一些地区通过擅自收费来弥补经费不足;三是个别部门受利益驱动,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巧立名目乱收费;四是对乡镇收费监管薄弱,乱收费现象不能及时得到制止和纠正。
  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边整边改,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有些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已经宣布取消。

  二、解决对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管理。
  (一)取消25项涉及农民建房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拖延执行或变换名目另行收费。
  (二)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省级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房证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向农民征收,房证工本费每证不超过8元,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三)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农民建房提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并与农民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凡强制、变相强制或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的收费行为,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物价、财政、农业、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要严肃处理,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搞好整章建制。各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和收费行为,并将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和收费项目、标准公开,实行公示,增加透明度。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等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防止农民建房乱收费反弹。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及有关部门执行。

附件:取消的农民建房收费项目
取消的农民建房收费项目
  1、耕地复垦费
  2、新菜田建设基金
  3、扩建费、超占费
  4、翻建费
  5、建设用地申请书
  6、土地管理费
  7、施工管理费
  8、建房管理费
  9、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
  10、工程质量监督费
  11、放线费
  12、建房押金
  13、砂石管理费
  14、规划管理费
  15、建房审批管理费
  16、施工许可证费
  17、农民建房审批表费
  18、规划审批费
  19、翻建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费
  20、规划设计费
  21、图件编绘资料费
  22、出具房籍图费
  23、档案查询费
  24、建房档案装订裱糊费
  25、建房公证费
  注: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政府纠风办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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