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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8 生效日期: 1995-12-28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标志着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的品德、知识和能力。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标准,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教师资格过渡,是贯彻落实《教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申请和认定资格过程中,严禁乱收费。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司联系。 
  为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做好在职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 十二条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
  申请教师资格过渡的,必须是《教师法》施行之日前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统称在职教师)及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统称其他人员)。

  二、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依照《教师法》第 十一条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符合本办法规定过渡范围内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按此分类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成人学校的教师,按照学校的层次适用相应的教师资格。
  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的各类学校任教(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除外)。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
  1.符合《教师法》第 条规定的条件,具备《教师法》第 十一条规定学历和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范围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由本人按其所在学校的层次和类别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符合《教师法》第 条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范围,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在职教师,由本人按其现任教师职务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1)具有小学教师职务,在幼儿园任教的,可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2)具有小学教师职务,在小学任教的,可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3)具有中学教师职务,在初级中学或职业初中任教的,可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在高级中学任教和在职业高中担任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工作的,可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在完全中学任教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提出建议,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关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4)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担任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工作的,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5)具有教师职务或者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职业初中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工作的,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6)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在高等学校任教的,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属于本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过渡范围,但不具备《教师法》第 十一条规定学历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过渡。
  4.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在《教师法》施行之日前已服刑完毕(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已期满)并已在学校任教,已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教师职务,符合《教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过渡中,申请人只能申请与其所在学校的层次、类别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关不办理两种教师资格的认定申请。

  四、教师资格的认定
  1.依照《教师法》第 十三条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学校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其他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考核并提出认定何种教师资格的建议后报相应的认定机关认定。经认定合格者,由认定机关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3.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经考核不合格;因本人业务能力或者思想政治表现等原因既未评聘教师职务,又未达到《教师法》第 十一条规定学历的在职教师,暂缓认定教师资格。

  五、教师资格证书
  1.教师资格证书是具有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2.教师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编号等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实施教师资格过渡工作的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教师资格过渡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过渡工作。对违反《教师法》和本办法规定、扩大教师资格的过渡范围,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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