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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冶金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4 生效日期: 1997-06-24
发布部门: 冶金部
发布文号: 冶审[1997]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冶金(黄金)行业主管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冶金企业:
  1994年冶金部颁发的《冶金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正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经过三年的实践,已经不适应对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需要,为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决定将原《冶金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修订为《冶金工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评价国有冶金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冶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冶金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冶金部直接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任职期内经济责任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冶金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冶金部人事主管部门委托,冶金部审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审计主管部门力量不足时,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由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受托单位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
  已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进入审计实施的单位,审计终结前,不得解除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


    第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公务。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五条 对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其任职期内资产、负债和权益的真实性,评价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检查其对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有无逃漏国家税收等违纪行为。
  (三)检查其任职期间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评价盈亏的真实性。
  (四)检查其重大投资活动是否合规,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五)检查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评价管理是否有序。
  (六)冶金部领导和主管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程序:
  (一)冶金部人事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底以前提出当年主要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考核方案,部审计主管部门据此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法定代表人任职期满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事主管部门应提前两个月向审计主管部门提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部审计主管部门据此组织审计实施。
  (二)审计主管部门应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前五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三)审计组现场审计结束后,应于10日内向部审计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同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被审计人应于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核对审计事实,签具书面意见。
  (四)部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的合理意见出具“审计意见书”,提交冶金部领导和部人事主管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审计意见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通知要求准备好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任期目标责任书;
  3、任期内主要经营计划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任期内历年报行、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5、任期内重大投资计划及实施结果;
  6、重要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7、对外投资明细统计表及有关协议、合同;
  8、任期内审计部门及有关检查机构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
  9、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各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二级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委托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规定实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冶金部审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下发的《冶金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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