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报纸应遵守办报宗旨严格出版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08 生效日期: 1993-05-08
发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我国报业发展较快,数量增多,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更加贴近读者,生动活泼。但也有一些报纸不遵守有关规定,突破申办时确定的宗旨和分工范围,一窝蜂地抢社会热点,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大量刊登格调低下的稿件,以招徕读者。突出的是借出“周末版”、“星期天刊”、“月末版”等专版、专刊,另立报头,未经登记变相出版新报。有的甚至买卖报号,非法出版报纸。这种现象且有蔓延之势。为了保证报业健康发展,各级报纸管理部门和报社应注意遵守已批准的办报宗旨,严格出版秩序。
  一、报纸刊登的内容要遵守自己的分工范围,要符合主管单位申报并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办报宗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在报纸(包括“周末版”“星期天刊”“月末版”等)上刊登的东西,要严格把关,有的要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要坚决杜绝虚假报道,严禁泄漏党和国家机密,严禁刊登色情、名人隐私等内容。不得借宣传法制大量刊力、暴露阴暗。

  二、严禁买卖报号和未经登记非法出版报纸。

  三、报纸名称的使用要严肃慎重,要能尽量体现办报宗旨,报头用字的大小和风格应基本一致,应固定字体字号,在报头位置固定刊登。报纸的全国统一刊号、出版日期应固定刊登在报头下方。省(部)级以下单位主办的报纸还应在报头下方刊登主办单位。报纸若需要更名时,至少应在创办一年之后方可按规定更名。

  四、重申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周末版”管理的通知》(新出报〈1992>257号),《关于报纸临时增版增期的规定》((90)新出报字第925号)。报纸的专版、专刊名称或文章标题不得占据报头位置,取代报头,也不得大于报头。报纸的专版、专刊和临时增版、增期是报纸的一部分,不得设社外编辑部,更不得承包给他人;不得单独定价、发行,不得借专版搞一号多报。

  五、报纸出版另外的版别,应单独申请国内统一刊号和进行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

  六、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对所属报纸进行一次检查,以后凡有违犯上述规定者,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予及时查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