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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7-14 生效日期: 1987-07-1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7公消字67号

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给我们公安机关的教训之一,就是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近几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工作是有成绩的,对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损失起了相当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对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抓得不力,没有把消防监督摆上应有位置,督促贯彻消防法规不坚决,整改隐患的措施没有一抓到底,落到实处,失控漏管现象严重,火灾事故发生后查处又不严肃,这是火灾特别是特大火灾事故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今年一至六月份,全国发生火灾一万八千七百七十八起,烧死一千五百二十四人,烧伤二千三百四十五人,直接经济损失六亿八千一百七十四万多元(含大兴安岭森林火灾引起的居民区火灾损失五亿二千六百多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经济损失上升了三点三倍。当前各地、各部门都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克服官僚主义,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消防监督和火灾预防工作。
  一、要提高对消防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于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部门加以解决,或者提出解决的意见报告本级或上级政府,不允许互相推诿,不闻不问。凡危及全局的一些重大火险隐患和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公安机关领导同志都要亲临第一线查明情况,督促整改,妥善处置。

  二、深入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做好充分的灭火准备。当前,各级公安机关都要重点抓一下防火安全检查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极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点单位以及工作薄弱,可能出问题的地区和方面,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防火安全检查。重点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落实,排除火灾隐患,堵塞漏洞。对存在的特别危险的火险隐患和事故苗头,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安全;对拒绝整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严格实施监督,不能只停留在发火险通知书上,要做到隐患不消除,工作不停止。当然也要注意从实际出发,要严得合理,符合科学。同时,要会同重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周密的灭火抢险预案,包括组织指挥、实施灭火、救人、疏散物资以及增援力量的调配等,都要有具体方案,做到临阵不乱,提高灭火效率。

  三、严格依法处理火灾事故。各地对《消防条例》施行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重大火灾事故的处理情况,要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于行政上应处理而没有处理或处理偏轻的,要督促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于那些触犯刑律的肇事者和玩忽职守,犯有渎职罪的,不论是什么人,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纵容。对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公安部门消防监督确有失职行为的,或因火灾扑救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样必须追查责任,严肃处理,以教育广大干警,严肃法纪,改进工作。

  四、充实防火监督力量,加强消防业务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人、财、物和工作计划的安排上,要突出防火监督这一重点。要本着“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的原则,在现有员额内进行适当调整,将一些有经验、懂技术的干部充实到防火监督第一线去,以提高基层消防监督能力。同时,要继续总结推广消防三级管理的经验,明确省、地(市)、县和市、区、派出所三级管理的职责范围,严防失控漏管。县、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业务指导。对于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如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经费不足,消防技术装备落后等问题,要向本级政府报告,请求逐步加以解决,以提高同火灾作斗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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