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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总行、公安部关于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信用卡犯罪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16 生效日期: 1989-08-16
发布部门: 公安部中国银行总行
发布文号: 89中卡字第10号

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1981年以来,中国银行开始进行代理各种外国信用卡业务。目前,在中国市场可以使用的有五种外国信用卡(运通卡、万事达卡、维萨卡、大来卡、JCB卡),它们具有迅速、安全、便捷、通用等特点。1986年以后,中国银行发行了长城万事达人民币和外汇信用卡。人民币卡可在国内3000多个饭店、宾馆、商店使用;外汇卡除了在国内使用外还可在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极大地方便了国内外持卡人。
  信用卡是一种先进的支付工具,是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但同时它也带有一定的风险性,不论外国信用卡还是中国的长城信用卡概无例外。即使在西方国家,服务于信用卡的电脑和电讯系统非常发达,也还不能完全避免风险发生。而我国当前无论电脑管理还是电讯系统都不够完善,信用卡业务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高度重视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
  近两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的事件屡有发生,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在申领信用卡时就动机不纯,领卡后不按银行的规定使用,造成大量透支,非法挤占了国家资金;二是用偷盗或拣拾他人丢失的信用卡,通过伪造身份证件和模仿持卡人签字进行诈骗。仅今年上半年就发现两起这类案件:今年3月中国银行常州分行持卡人蔡安国的人民币长城卡被窃,三名不法分子分别伪造了多个身份证件, 在广州、 上海等地进行信用卡冒用活动, 一周之内就骗取了37,000元人民币。今年6月,长沙分行发行的一张信用卡丢失后落入不法分子手中,他们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段,骗取金额近50,000元的民币。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当前尤其要注意上述两种类型的犯罪方式。为了确保信用卡结算方式的顺利推广,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一、银行应主动地、经常地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信用卡业务的开展情况及发生的问题。银行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情报信息的联系渠道。

  二、银行必须严格接照信用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操作程序受理信用卡,遇有案件发生,银行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破案工作。

  三、各地公安机关对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报案要及时受理、立案,积极开展侦破工作,特别是大案要案要专案专办,狠狠打击这类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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