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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17 生效日期: 1997-04-1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7]61号
为了巩固税制改革成果,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我局决定从1997年7月开始进行全国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7年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规范执法,巩固税制,讲求实效。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巩固完善新税制,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检查各地1996年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统一税法相抵触,同时检查1996年执法检查中违章文件的整改情况,以及执法中是否存在乱开口子、违反统一税法的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或变相包税;
  (二)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
  (三)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
  (四)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缴税款;
  (六)1996年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文件是否纠正。
  三、检查方式和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在实施重点检查时,各级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
  (三)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
  (四)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意见;
  (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检查阶段:1997年7月1日至7月15日为各级税务机关自查时间,自查结束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自查结果;7月16日至8月15日为重点检查时间;总结整改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9月20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整改情况总结和有关统计数据(见附件一)报总局。
  五、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抓紧整改
  (一)对于发现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个案规定或条款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要正式向当地人大、政府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二)对于发现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对于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个案规定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文件的名称、文号、内容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一并报告总局(见附件二)
  (四)对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造成少征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库,并报告总局。
  六、工作要求
  (一)由于这次检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检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
  (二)执法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政策法制工作的处室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认真,不能走过场。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正确执行政策,秉公执法,对问题据实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保证这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总局的要求报送总结,要如实地反映问题,并对问题作出分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及避免或减少发生同类问题的对策。
  (七)为了推动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总局将对这次执法检查开展得好和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工作不得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意隐瞒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为加大检查力度,保证检查质量,总局今年将邀请审计署派员参加税收执法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在重点检查中是否邀请审计部门参加,可自行酌情决定。
附件:1.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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