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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大莱龙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和货运杂费收取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2 生效日期: 2003-09-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格函[2003]129号
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东大莱龙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和货运杂费收取标准的请示》(鲁铁大莱龙发?2003?2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山东大莱龙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地方铁路局等八家股东组成控股的地方铁路线,在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期间,其铁路货物运输价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批复》鲁价重发(1996)第196号的有关规定。货运杂费等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地方铁路货运杂费、装卸费收取标准的通知》(1994)鲁价重字第85号《关于公布山东省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工字(1998)1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期满,请重新报批价格。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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