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2]31号
交通银行大连分行:
你行《关于我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税率调整为零的请示》(交银连(2002)5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针对你行预计2002年度将要亏损的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1.大连市行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行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交。
2.年末市行如有应纳税所得额,应在汇总后(含市本级和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上如实添列,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3.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4.交通银行大连分行及所属各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分理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