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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20 生效日期: 1993-02-20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为加强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各项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合劳改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造我部劳改局。
附件:
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使狱政管理手段,教育改造手段,劳动改造手段和警戒防暴手段等设施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劳动改造基地。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4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单位狱政警戒设施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请求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0]20号“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解决当前劳改、劳教单位经济困难请示的通知”,并结合劳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凡五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和单台设备购置,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即以扩大外延为主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包括拨款、贷款、自行筹措资金的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即以扩大内涵为主的更新改造项目包括国家技改投资项目;地方技改投资项目;劳改单位的生产专用基金用于技改的投资项目。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部门拨给的狱政警戒设施维修更新费等、各省(区、市)劳改局在劳改业务费中安排狱政警戒设施费,凡用于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也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劳改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事,切实加强可行性论证,狱政建设要可靠实用,生产建设要讲经济效益,贯彻节省投资的精神,尽可能避免造成损失浪费。
第二章 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各省(区、市)劳改局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对押犯变化的预测,在合理布局的基础上,经过论证,拟定改造场所的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建设。
  第五条 前期工作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局,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
  一、项目建议书: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都要根据中长期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各省(区、市)劳改局组织建设单位或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属于下列情形的项目,应先报送司法部:(1)新建、合并、迁建劳改单位需报司法部劳改局批准;(2)列入司法部、建设银行专项贴息贷款,工业一千万元以上、农业五百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需报经司法部劳改局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立项。否则,不予安排投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是否可行,技术是否先进,经济是否合理,进行合面分析、证论的重要建设文件,要在做多方案比较后,择优编写最佳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要求列入中央安排的贷款一千万元以上和拨款二百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司法部劳改局要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
  三、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应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定最佳方案的基础上编制,设计任务批准后才能编制初步设计。
  四、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是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建设项目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和投资效益考核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与要求,应能满足施工图设计、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人员配备、工程概算、制定经济技术效益考核指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初步设计要委托专业设计院编制,要保证设计质量。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国家制定的规定和有关标准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是继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之后的一项重要前期工作,其内容除包括初步设计的要求以外,尚应满足投资包干、招标承包、非标设备制造、设备安装、组织施工和编制工程预算的要求,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立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五、技术改造方案:对于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主要是设备更新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只编制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第六条 对于大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结构复杂的工程设计,要通过招标选择符合认证等级并有一定信誉的专业设计单位委托设计任务;对一般生产性项目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各省(区、市)劳改局设计院、所、室自行组织设计,所有设计都要在符合规范规程、建设标准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及在可能的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第七条 认真抓好设计审查工作,生产性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进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各省(区、市)劳改局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审批程度,按国家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前期工作的经费按以下渠道解决:属于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从生产发展基金中安排;新建项目,则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家或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安排。
第三章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或单台设备购置,不论其资金来源都必须纳入什划。通过计划管理,把各种渠道筹措的资金统一纳入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处理好需要与可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迸行统筹安排,确保重点项目和改造基地的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的计划管理,主要通过年度计划进行实施。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开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具有项目审批权限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改方案)和总概算,进行综合平衡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正式施工,要经过批准。
  二、超概算的续建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调整概算文件,并按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列入年度计划。
  三、狱政管理设施、教育改造设施、警戒防暴设施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关押规模和项目的建没方案,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各省(区、市)劳改局编制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必须抄报司法部劳改局。
  凡需列入下年度中央投资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的计划表式、内容和时间要求上报司法部劳改局。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下达的投资项目的建没内容和投资计划,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必须报经原下达计划的机关进行审批同意后,才能迸行修改和变更,并将更改后的计划抄报司法部劳改局。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劳改局要按概算对单项工程和单台设备购置的费用进行控制。凡超概算的单项工程和单台设备购置,必须上报审批。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没有经过批准的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劳改局,要对投资项目的财务用款进行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在接到下达的投资计划之后,根据下达计划的投资和项目建设内容,以及施工计划的进度要求,编制财务用款计划,报省(区、市)劳改局,使项目的建设做到有计划地用款,保证投资工作量的完成。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调度和统计工作。为系统地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的全面情况,协调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检查项目建设中各项计划执行情况,保证投资项目按质、按量、按工期建成投产,并跟踪检测投资效果,各省(区、市)劳改局和劳改单位都必须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统计工作,配备熟悉统计业务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省(区、市)劳改局上报各类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时,要抄报司法部劳改局一份。使用中央安排的贷款投资和拨款投资的统计报表,按司法部劳改局制定的表式、内容和报送的时间上报。如不按要求报送,并告知后仍不改正的,上级机关停止拨款和项目的继续建设。
第四章 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劳改局和劳改单位,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建设项目要建立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加强施工现场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明确责任,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使建设项目尽快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劳改单位是关押、改造罪犯的场所,建设项目的施工,原则上由劳改单位组建犯人施工队自营施工或由各省(区、市)劳改局组织劳改系统内部施工队伍施工。对于劳改系统不能自营建设的结构特殊或大型复杂工程,建设单位经请示省(区、市)劳改局同意后,可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委托符合认证等级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未经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向外委托施工任务。
  各省(区、市)劳改局都要加强劳改单位自营施工队伍的建设。建设和维修任务量大的单位,要组建专业施工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建独立的建筑公司,并配备和充实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加强内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继续实行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这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途径。劳改单位自营工程,也要逐步做到包投资、包建设工期、包工程质量,按甲、乙双方的形式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责、权、利、不吃大锅饭。
  第十九条 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搞好图纸会审,明确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图和计划工期,按照工程规模和结构复杂程度,编制不同深度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大中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编制工程预算,对超概算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在列入年度计计,做好建设准备,具备开工条件后。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报批程序申请开工。
  第二十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要上报原批准部门同意;需变更设计的,要经设计单位同意,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后方能施工。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施工图,施工验收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设专职质量监督检查员,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对于隐蔽工程,要有验收合格的原始记录。否则,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合格的工程要坚决返工,因施工责任返工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单项工程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作为交工和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加强劳改单位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大中型项目要成立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小型项目或单项工程要设专职会计。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预、决算,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做到开工前有概算、预算,工程进行中要及时进行结算,工程结束要编制竣工决算。要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并随时检查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建设项目的物资管理,建立物料供应制度,按单位工程进行工料核算,实行定额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三条为了加强对劳改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要请当地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劳改局在征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组建劳改系统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施工项目的劳改单位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组。按国家制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配合国家监督站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五章 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是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生产性项目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都必须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向省(区、市)劳改局提出竣工报告,提请组织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使用中央投资较多,比较大的一些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告司法部劳改局,视情况参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一般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又称交工验收)和全部验收(又称动用验收)两项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应按国家土建、设备安装工程的要求进行,在全部工程验收原则上不再办理验收手续。全部工程验收分为验收准备、预验收、正式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验收程序和内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单纯土建工程的验收,如一栋宿舍,一栋监舍等,程序可以简化。但工程决算、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竣工图等资料不可缺少,工程验收后写出竣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试生产时间,应按国家和有关行业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延长试生产时间,超过试生产时间的一切费用不能从基建或技改投资中开支。
  竣工验收后的项目投资决算,要按国家规定及时转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领导,各省(区、市)劳改局要有一位局领导统一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各省(区、市)劳改局都要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建设规划、平衡建设资金、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计划统计管理、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等项工作,已设置专门机构的要进一步加强力量,总结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目前尚未成立专门机构的应尽快成立。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管理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
  第三十一条 大中型项目和新建监狱,各省(区、市)劳改局组织成立工程指挥部统一指挥,指挥部下可设土建、设备、材料、财务等管理实施部门;建设单位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并配备必要的专业干部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管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和明显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要按损失大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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