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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16 生效日期: 1989-06-16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业部纺织部
发布文号:

绵羊毛、山羊绒自一九八五年放开经营后,生产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近年来毛纺工业发展很快,毛纺原料供求矛盾日益扩大,出现宏观失控,市场混乱。主要表现为经营渠道过多,倒买倒卖严重,价格上涨过猛,质量严重下降。在我国,绵羊毛、山羊绒供不应求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如果经营中的这些问题继续存在,对生产和流通的稳定发展极为不利。
   为贯彻中央关于必须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认真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部署,在放开绒毛市场的同时,必须加强宏观管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除请你们继续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计轻[1986]587号《关于改进羊毛和毛纺织品生产流通问题的通知》中加强羊毛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现结合近年来实际情况,对加强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管理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加强对经营渠道的统一管理
   今年绵羊毛收购指导计划,国家计委已转由商业部下达,各级主营畜产品的商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行业协调。经营渠道过多是绵羊毛、山羊绒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请各省(自治区)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省放开后的实际状况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非法经营绒毛的要坚决取缔,严加处理。

  一、保持绒毛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绒毛收购价格,由各省(区)物价部门会同主营单位制定合理的指导性收购价格或最高限价。并要注意同毗邻省(区)价格的衔接。绒毛收购部门要认真执行,不得突破。严禁转手倒卖、竞相抢购、哄抬市价或变相抬价,也不得压级压价。要坚持分类、分等、按质论价。当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经营单位一律按规定纳税。

  二、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绒毛质量
   在绵羊毛、山羊绒的购销中,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积极推行净毛计价,严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者。对掺杂使假的,一经发现,从重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理办法由各省(区)制定。

  四、加强绒毛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建立良好的绵羊毛、山羊绒市场秩序,各省(区)由绒毛主营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省(区)有规定的,按省(区)规定办],组织成立由纺织、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的绒毛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了解并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本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上述规定务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将具体安排及贯彻中的情况、问题函告商业部、纺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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