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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12 生效日期: 1989-06-12
发布部门: 林业部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我部公布施行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认真贯彻《管理办法》,积极开展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九八六年七月和一九八八年五月,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了我部上报的两批共45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区,使全国林业系统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到52处,占目前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数的93%。这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促进了全国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为了加强我国森林和野生动物两种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贯彻《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问题的协调意见》规定,搞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是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勘察、选址、论证、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林业部负责拟定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林业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在基本建设投资上给予支持外,主要负责业务指导。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报林业部,经林业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抄送国家环保局备案。地方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各省、自治区、协商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新建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批文,及时抄报林业部备案。

  三、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建设,应严格按我部颁发的《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执行。其他地方级自然区,在实施基本建设时可参照《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执行。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的协议,以及外国人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必须交纳保护管理费,请各地抓紧制定出收取保护管理费的标准和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抄送我部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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