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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租赁业务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2-20 生效日期: 1987-02-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7]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控制和调节,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请各分行对辖内所有信托投资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租赁业务按如下精神进行管理:   一、各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均应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其所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办理的租赁和投资,应首先保证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其所办理的其他项目均应在国家正式批准的固定资产计划规模内。严禁办理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租赁业务。
  二、各信托投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信贷计划,坚持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其自有资本金及所吸收的信托存运款中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贷款和租赁,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执行,不得突破。
  三、各专业银行信托部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必须全额纳入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之内,其所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与租赁业务,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专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计划之内。
  四、各地人民银行应对各家信托投资机构86年的存款来源、贷款投向及运用比例进行稽核检查,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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