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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国家医药管理局为全国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20 生效日期: 1987-01-20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医药管理局(医药总公司):
   医药商品是我国十亿人民的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特殊商品。医药商品的疗效、性能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要杜绝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和流通,确保人民用药安全,必须切实加强医药行业管理。搞好医药行业管理,也符合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实行开放搞活政策、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加强宏观控制的要求。为了理顺关系,顺利开展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现特明确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各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为全国和各地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
   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各地医药管理部门要在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把全国医药行业认真地、全面地管起来。在行业管理中努力做好: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制定全行业的法规、条例、规范,制订行业的质量标准和监督医药产品质量,提供咨询、信息服务,进行职工教育和人才培训,推进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地方医药管理部门在实施行业管理中,要与卫生、商业、工商、公安、物价、财税、银行、农林、经贸等部门密切合作,协调地工作,以促进医药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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