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转[1997]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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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关于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标准的请示报告》([96]中非财字第03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181.4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