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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19 生效日期: 1992-11-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审判法庭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两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办案的基本工作条件,是社会主义法制形象的重要标志。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及其计划、财政部门有计划地尽快把当地的“两庭”建设起来。经过努力,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是各地的发展不平衡,仍有部分地区“两庭”建设未能落实。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进一步加快步伐,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两庭”建设要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更好地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两庭”建设的批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两庭”建设给予足够重视,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69号文的要求,把当地的“两庭”建设落到实处,切实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创造必要条件。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级计划、财政部门要从新形势下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出发,同各级法院通力合作,搞好“两庭”建设的规划,加快建设进度。经济发达地区和开放地区以及有条件的地方更应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在建设规模和标准上,应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符合依法办案的基本要求,坚持“庄严、实用”的原则,提倡简朴节约,反对奢侈豪华。
  “两庭”建设资金以本级筹措为主。上级计划和财政部门应对下级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法院的“两庭”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各地要将“两庭”建设列入地方年度基建计划,当地计划、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建设资金,保证“两庭”建设规划的实现,并使建好的“两庭”能够有效地投入使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核定的预算中应包含必要的修缮费,保证现有“两庭”维护与管理的需要。
199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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