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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在用汽车装备安全带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31 生效日期: 1992-10-31
发布部门: 公安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了有效地减轻交通事故对机动车驾驶员和乘车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障交通安全,公安部决定从1993年7月1日起,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与车辆前排座乘人必须使用安全带,近日将发布《关于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现将在用汽车装备安全带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用机动车中,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微型车等),于1993年6月30日前,须在前排座位安装安全带。
  二、车辆所安装安全带必须是经过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鉴定,有合格标记的汽车安全带。无此标记的一律不准使用。
  三、在用汽车装备安全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要有专人负责,统一组织所属地市交警支队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指定在技术能力的技术改装、维修单位定点安装并监督检查。我局拟在明年初举办在用汽车装备安全带技术培训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为了保证车辆安装安全带的质量,防止假冒、伪劣安全带产品渗入,保证用户利益,待委托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协助各地选择适合各类车型的安全带产品以及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各地如有需要,请与该中心联系。
  以上,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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