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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重新制定公安机关预审文书格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16 生效日期: 1989-02-1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9公审字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前,公安部制订下发的二十五种预审文书格式一直沿用至今。目前看来,这些预审文书格式很不完备,已不适应当前预审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在预审工作中更好地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和预审文书的齐全、规范,加强业务建设,有必要加以补充修改。现将重新制订的公安机关预审文书格式样本印发给你们,请据以印制,并布置所属公安机关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使用。为避免浪费,原印制的预审的文书格式可以继续使用。
  注:样本(略)
  关于印制预审文书格式的说明
  一、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保证办案质量,加强业务建设特制定《预审文书格式》(样本:

  二、正式印制各种预审文书格式时,卷宗及案卷的封面、封底用牛皮纸印制;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以及各种通知书、决定书等用质量较好、较厚的白纸印制;其他文书用普通白纸印制。

  三、为了便于装订入卷,一定要按照《预审文书格式》(样本)所标定的尺寸大小印制;没有标定尺寸的,一律使用十六开纸印制,即长260mm,宽185mm,上空25mm,下空20mm,左空(订口)25mm(装订线居中),右空(翻口)15mm。误差为±0.5mm。

  四、正式印制时,对标明“式样”、“尺寸大小”、“以下为末页内容”、“印”、“公安局印”以及注明应含内容的文字不要印上。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凡是内容不固定的文书,如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可只印单位、文书名称、编号,及其开头的内容,其他内容参照《预审文书格式》(样本)中注明的要求,在拟稿后书写、打印或铅印。

  五、有关内部使用的报告书,在印制时可注意通用需要以便适用各种用途。

  六、除预审卷宗字、线印成红色外,其他文书的边线、横线、文字等一律印成黑色。
  预审文书格式目录
  1.预审卷宗
  2.预审卷宗封面
  3.卷内文件目录
  4.受理案件登记表
  5.呈请 报告书
  6.拘传证
  7.呈请拘留报告书
  8.拘留证
  9.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10.提请批准逮捕书
  11.逮捕证
  12.对被捕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
  13.补充侦查报告书
  14.搜查证
  15.搜查笔录
  16.取保候审决定书
  17.保证书
  18.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
  19.监视居住委托书、决定书
  20.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
  21.传唤通知书
  22.提讯证
  23.讯问笔录
  24.询问笔录
  25.辨认笔录
  26.侦查实验笔录
  27.复验复查笔录
  28.鉴定聘请书
  29.调取证据通知书
  30.决定扣押被告人邮件电报通知书
  31.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32.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
  33.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
  34.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
  35.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36.起诉意见书
  37.免予起诉意见书
  38.撤销案件通知书
  39.要求复议意见书
  40.提请复核意见书
  41.扣押物品清单
  42.调取证据清单
  43.处理物品清单
  44.发还物品清单
  45.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46.销毁物品清单
  47.释放通知书
  48.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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