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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按法定计量单位换算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29 生效日期: 1988-12-29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能源经[1988]54号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在我国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热力产品的计量单位已由百万大卡改为百万千焦,目前,有关热力产品的各项指标,均已按百万千焦进行统计。为此,经研究,并征得国家物价局同意,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热力出厂价格一律按法定计量单位换算的价格执行。原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为一百万大卡等于四点一八六八百万千焦。为了便于执行,换算后的热力出厂价格尾数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请各单位将统一换算后的热力出厂价格,汇总报能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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