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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以下(含县)商业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25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1984年实行营业税以来,鉴于县以下商业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存在着困难,曾先后规定对县以下(含县)商业企业经营的化肥、农药等暂免征营业税。据各地反映,随着改革的深入,县以下(含县)的国营、集体商业企业(供销社除外,下同)的经营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特别是国家对农药、化肥和农用塑料薄膜实行专营以后,其他企业不准经营。因此,应停止对供销社以外的企业经营化肥、农药等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含县)国营、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的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中小农具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8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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