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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27 生效日期: 1992-06-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传[1992]21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一九九二年六月五日《关于调整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的通知》已下发各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后所供内销金饰品用金可用外汇和人民币两种价格供应。外汇按390美元/盎司、人民币按80元/克供应。供应原则为,先供外汇部分,后供人民币部分。
  二、凡购买内销金饰品原料单位,用外汇结算部分不得低于50%。
  三、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之前总行开出的内销金饰品指标未执行部分,可按上述原则和新的价格继续使用。
  四、高级消费品、装饰品用金,均按内销饰品用金价格人民币每小两2500元(每克80元)供应。
  五、金饰品用金配售价格(人民币部分)调整后,原规定记入“暂收款项—内销金饰品用金配售差价收入户”的每克25.60元饰品用金差价相应下调。其计算公式为:配售价一调拨价=饰品用金差价。
  饰品用金差价账户的余额,按银发[1988]335号文件规定,年终由分行统一填制上划清单,集中上划总行。对于今年已发生的专户收入及亏损,可以亏损冲抵收入后列账,等年终与调价后的专户收入一并上划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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