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2]财会字第2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使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现随文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企业和有关部门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5年4月24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见[1994]财会字第33号)(略)
财政部
199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