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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清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0-24 生效日期: 1988-10-2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传(1988)49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中央级信托投资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8]66号文件,配合信贷、现金大检查,总行决定对各级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要求
  这次清查,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信贷、现金大检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清查、弄清情况,为下一步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加强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建制立法做好准备。这次清查的重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凡已有文件规定的,要边查边纠正边处理;凡尚无文件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各地应及时向总行请示报告。对查出问题的处理,要本着自查处理从轻、被查处理从重的原则,在全国清查的基础上,总行将另行布置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以及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管理的意见。

  二、清查的内容
  (一)业务经营范围。是否存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违反规定乱拉存款的资金,兼营贸易和其他实业的情况。
  (二)资金运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今年下达给各公司的信托贷款计划发放信托贷款或投资的问题;是否存在超过总行银发[198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比例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投资的问题;公司资金的投向是否合理,其中用于支持能源、交通、原材料及出口创汇项目的投资和贷款占多大比例;是否用贷款和投资支持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和国家计划外项目,有无超比例拆入资金或以拆借名义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投资、以委托名义发放信托贷款或投资的问题。
  (三)利率和费用开支。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以及支付或收取好处费、“回扣”的问题;是否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或出资单位截留资金、摊派费用、强令贷款等问题。
  (四)资本金。各公司的资本金是否达到总行银行[1987]21号文件规定的最低实收自有资本金标准;资本金的来源是否合理,有无以转移债权的方式、用银行贷款或其他部门的借款拨付资本金。
  (五)内部行政和机构管理。各公司是否存在主要领导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由其他部门现任干部兼职的现象;有无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问题;专业银行已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是否继续设立信托部和办理新的信托业务。
  (六)其他方面。辖区内有否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擅自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擅自成立金融性集团公司和经营型系统紧密组织、擅自成立私人金融机构、通过成立所谓“厂区银行”,对外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情况。

  三、清查的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这次清查工作在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领导下进行。在清查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开展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为此,人民银行总行已成立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管理司,总行各有关司局派人参加。总行要求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也要相应成立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统一抓此项工作。
  这次清查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方式。从文到之日起,先由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各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查工作十一月十日前结束,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自查工作十一月底前结束,并写出自查报告,报当地人民银行,在各公司自查的基础上,各地人民银行组织力量先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复查,十一月二十日前结束,然后再组织力量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30%,为便于对清查工作的指导和及时沟通情况,总行要求人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从文到之日起,每旬向总行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上报一次清查进展情况,重大情况要随时请示、报告;并将对辖内各信托投资公司的复查情况和对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抽查情况分别于十二月十日和十二月底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汇总报总行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

附件:1、各类金融公司基本情况(表一)(略)
2、各类金融公司存款及其他情况分析表(表二)(略)
3、各类金融公司贷款情况分析表(表三)(略)
4、各类金融公司贷款结构分析表(表四)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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