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5]6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大财预字(1993)34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垆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以及税收征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纳税人管辖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编一征管,分级负责,保证税收。
二、管户分工
(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客户分工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二、三、四分局分别管辖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单位:
(1)隶属于中央、辽宁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市属和市以上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
(2)市属和市以上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
(3)有纳税义务的军队及军办企业;
(4)外地(含大连市各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市内四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2、市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我分局负责管辖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在园区内经营的属沙河口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在园区内举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
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下列单位:
1、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
2、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的私营企业;
3、所在地在市内其他行政区,但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三)特别规定
1、大连港务局及其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设在市内四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设在金州区、开发区的国有、联营、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划归市直二分局管辖,不按属地进行管理。
2、外地企业临时来我市经营的,按其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分别由直属一、二、三、四分局负责报验管理。
3、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下列原则划分管户分工:
(1)凡有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军办企业、外地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入股举办的联营或股份制企业,按企业所在地分别由直属一、二、三、四分局负责管辖;
(2)联营、股份制企业投资各方全部是一个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举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由该行政区地方税务局管辖。
(3)市内四区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属(包括区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联合投资举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管辖。
4、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凡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作为一个单独税登记户管理,并按管户分工进行管辖;凡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作为一个单独的税务登记户管理,由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5、纳税人所在地应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一律以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在为准。
三、税收征管范围
(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和各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下列税收的征收管理: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建税);3、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4、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8、车船使用税;9、房产税;10、屠宰税;11、资源税;、1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3、印花税;14、筵席税;15、遗产与赠予税;16、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二)特别规定
1、车船使用税市局统一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但各基层局有权进行检查和补征税款。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管户分工,由各垆分局和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外省市(包括大连市内四区以外的区、市在连投资项目,按投资项目所在地由各直属分局指定一个科室负责检查和征收管理。
3、大连市内企业在市内四区跨区临时外出经营的,不需办理报验,其应缴纳的各项税收仍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4、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设在市内不同行政区的房产、使用的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仍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5、原大连市税务局规定由市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仍继续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管辖。
6、原大连市税务局规定由市内四区税务局负责管辖的纳税人,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仍由区地方税务局管辖,1995年起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