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重申不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20 生效日期: 1992-06-20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最近,在一些地区出现外商试图与邮电部门或其它单位合营无线寻呼或移动电话等通信业务的问题,个别地方还拟定了向外商转让本地电话网建设、经营权的具体办法。这些做法违背国家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必须予以制止。
  邮电通信涉及国家主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外国人经营。
  中央、国务院多次重申邮电通信不宜与外商合营。一九八四年七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报告,明确规定不宜与外商合营邮电通信;同年十二月,中央书记处对邮电工作的“六条指示”中也明确提出,邮电通信各种业务的管理权必须由我国邮电部门掌握;国务院一九九○年重申“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邮电通信业务”;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第 十一 条规定,即使在成片土地开发区内,邮电通信也必须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因此,各级邮电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紧紧依靠各级地方政府,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坚决制止外商在我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邮电通信业务。
  各级邮电部门要按照今年中央2号和4号文件的精神,根据部《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通信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认清形势,抓住时机,用好现行政策,依靠各级政府的支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及时调整发展目标,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步伐。
  通信建设项目缺口资金要大胆利用外资,采用贷款、租赁等方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要积极发展各项邮电业务,迅速采取措施,提高通信能力,满足社会需要。
  各级邮电部门要根据上述精神主动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