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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履行规定的程序。要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核,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择优选配人员,严把人员素质关;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机关工作骨干,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过渡的对象
(一)各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职的下列工作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1、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2、在编制内,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担任省、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处级以上的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不含非领导职务),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基本条件的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3、参加1993年全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统一考试合格并进入“人才资源库”,现在编制之内和在干部工作岗位,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公务员发用基本条件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在1995年底之前可列入过渡对象;
4、按原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留职停薪手续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册人员,已返回单位工作的,可列为过渡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过渡对象:
1、正在受刑事处罚的或已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的人员;
2、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七十四 条规定应予以辞退的人员;
3、本人提出书面要求,自愿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
(三)下列行员暂不列为过渡对象:
1、已由县级以上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人员;
2、因健康原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两年内累计一年未上班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受到各种党纪和其他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否选配进入国家公务员职位,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选聘制干部和机关现在干部岗位工作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的过渡问题另行规定。
在确定过渡对象和选配人员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适时公布编制、职位情况和拟选配人员名单。
三、过渡中的轮换和回避
(一)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五十九 条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要实行任职回避。
1、回避的范围及对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劳资、财务工作。
2、回避的办法:
(1)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2)职务相同的,按管理权限决定一方回避。
(3)属于回避的一方,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由本单位或其任免主管部门,根据本人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易职位,易部门、易单位安置。本人不同意组织安置的,列入机关分流待安置人员。
3、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县以上党政机关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的决定》(皖发[1991]19号文件)需实行地区回避的,应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之前予以交流;
目前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在过渡后应逐步予以调整。
四、过渡的主要程序
(一)过渡考核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严格的考核。
2、过渡考核工作,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人员过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组织进行。
3、对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确定过渡对象;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有要求,对工作人员近两年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此基础上,审核是否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4、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人员过渡考核的具体办法。
(二)选配人员各单位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择优,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按照各职位任职条件确定人选。
(三)履行审批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和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地区、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商同级组织部门审核。
2、同级人事部门对批准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下达批复。
3、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和级别确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