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航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27 生效日期: 1986-03-2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民航管理局:
  为了保障民航企业的合法经营,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各民航管理局均应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属的七个管理局,即:民航北京管理局、民航上海管理局、民航广州管理局、民航成都管理局、民航兰州管理局、民航沈阳管理局、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均为从事民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具有独立的资产,组织机构,有其特定的经营航线,项目和范围,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但目前,各民航管理局除从事经营活动外,对下属省(区)局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政企一时难以分开。为切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个企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工商2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七个民航管理局应持有关批准文件以及章程等有关文件,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
  各民航管理局将来实行政企分开,成立航空公司后,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