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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四项基本工作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03 生效日期: 1993-03-03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一、 通气制度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均要对省长负责。
  省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部署重要工作,省长要听取和集中各副省长、秘书长的意见。副省长、秘书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向省长报告。各省长、秘书长之间要互相通气,协调一致。
  省政府要重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政府各部门应向省政府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省政府交办的事项,必须抓紧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向省长汇报请示工作,都应说明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的意见;省长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应报告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

  二、 会议制度
  1、省长碰头会 每周周末召集一次,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主持,各省长、秘书长参加。如有的省长因事外出,可请协助其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到会。主要是省长之间相互通气,交换工作情况,讨论决定一些急办的重要事项。会议议定的事项,发省长办公会纪要。
  2、省长办公会 根据需要随时召集,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主持,有关省长、秘书长参加。主要是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此外,各省长均可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其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议定的事项可发专题纪要。
  3、省政府常务会议 每月月底召开,时间两天左右,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出席,副秘书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同志一般不得带随员。主要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地方行政规章;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凡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在事前协调好,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
  4、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组成人员出席,省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主要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通报省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省的形势;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依照法律规定须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5、专员、市长会议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专员、市长会议,传述上级会议精神,通报和部署有关工作。各部门确需向专员、市长通报的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列入会议议程。各部门召开或应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名议召开的业务会议一般不再请专员、市长参加。重要的业务会议,确需行署、市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须经分管省批准,但要严格控制。

  三、 文件审批制度
  省长、副省长收到各地、各部门直送的文件一般不要直批直办,可由秘书交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审批,按以下原则办理:属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属已经讨论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范围内的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审批,其中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业务,应与有关副省长协商后再签发;已经省政府会议通过的事项,可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审批。

  四、 出差和参加有关活动的制度
  副省长、秘书长外出向办公厅打招呼,行程请随行秘书与办公厅值班室联系。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向分管副省长报告。
  要求省政府领导会见、宴请外宾、外籍华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外商,由待单位提出申请,分别经省外办、侨办、台办审核,送省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征得有关省长同意后进行安排。
  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召开的庆祝会,表彰会和剪彩、典礼等,确需参加的,由办公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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