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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章: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授权生死登记官备存特设死亡登记册,用以登记以前在指明的遗失登记册内登记的死亡个案。

〔1947年12月31日〕

(本为1947年第51号(第176章,1950年版))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体条例”(principalOrdinance)指《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

“死亡证明书(1896年)"(deathcertificate(1896))指依据《1896年生死登记条例》(1896年第16号)(BirthsandDeathsRegistrationOrdinance1896)第16条发出,死亡记项的核证盖印副本;

“死亡证明书(1934年)"(deathcertificate(1934))指依据主体条例第24条发出,死亡记项的核证盖印副本;

“特设死亡登记册”(Specialregisterofdeaths)按文意而定,指第1号登记册(1896年)、第2号登记册(1896年)、第1号登记册(1934年)或第2号登记册(1934年);

“第1号登记册(1896年)"(No.1register(1896))指根据本条例条文备存的特设死亡登记册,用以登记死亡证明书(1896年);

“第2号登记册(1896年)"(No.2register(1896))指根据本条例条文备存的特设死亡登记册,用以登记除死亡证明书(1896年)外的以前在遗失登记册(1896年)内登记的证据;

“第1号登记册(1934年)"(No.1register(1934))指根据本条例条文备存的特设死亡登记册,用以登记死亡证明书(1934年);

“第2号登记册(1934年)"(No.2register(1934))指根据本条例条文备存的特设死亡登记册,用以登记除死亡证明书(1934年)外的以前在遗失登记册(1934年)内登记的证据;

“登记官”(Registrar)指生死登记官;(由1949年第26号第2条修订)

“登记总处”(generalregisteroffice)指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3(1)(c)条指定的登记总处;(由1979年第38号第2条代替)

“遗失登记册(1896年)"(lostregister(1896))指原先按照《1896年生死登记条例》(1896年第16号)(BirthsandDeathsRegistrationOrdinance1896)备存,并根据本条例第3条当作已经遗失的死亡登记册;

“遗失登记册(1934年)"(lostregister(1934))指原先按照主体条例备存,并根据本条例第3条当作已经遗失的死亡登记册。

第176章: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

第3条 当作已遗失的死亡登记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I部 一般条文

附表1第Ⅰ部及第Ⅱ部指明的所有死亡登记册,现当作由1941年12月25日起永久遗失。

第4条 登记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登记官须安排按下列指明表格印制并在登记总处内存放以下特设死亡登记册─

(a)第1号登记册(1896年);(见附表2表格1)

(b)第2号登记册(1896年);(见附表2表格2)

(c)第1号登记册(1934年);(见附表3表格1)

(d)第2号登记册(1934年)。(见附表3表格2)

(由1949年第26号第3条修订)

第5条 要求在第1号登记册内登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管有死亡证明书(1896年)的人,可要求登记官将该证明书所关乎的死亡个案登记在第1号登记册(1896年)内;而该死亡个案须免费据此登记。

(2)任何管有死亡证明书(1934年)的人,可要求登记官将该证明书所关乎的死亡个案登记在第1号登记册(1934年)内;而该死亡个案须免费据此登记。

(由1949年第26号第3条修订)

第6条 要求在第2号登记册内登记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未能出示死亡证明书(1896年)的人,如能提供其他证据,使登记官信纳该等证据所关乎的死亡个案已登记在遗失登记册(1896年)内,可要求登记官将该死亡个案登记在第2号登记册(1896年)内;而该死亡个案须免费据此登记。

(2)任何未能出示死亡证明书(1934年)的人,如能提供其他证据,使登记官信纳该等证据所关乎的死亡个案已登记在遗失登记册(1934年)内,可要求登记官将该死亡个案登记在第2号登记册(1934年)内;而该死亡个案须免费据此登记。

(3)除非登记官同意,否则任何死亡个案均不得登记在第2号登记册(1896年)或第2号登记册(1934年)内;如登记官表示同意,则其同意一事须记入此等登记册内。

(由1949年第26号第3条修订)

第7条 索引及翻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登记官须安排为特设死亡登记册编制索引,而任何人在缴付订明的费用后,均有权要求登记官安排翻查此等索引及登记册,以及领取登记册内记项的副本;此等副本经登记官签署核证,并盖上登记总处的印章或戳印。

(由1949年第26号第3条修订)

第8条 正式印章及登记册证据价值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登记官须安排在所有由登记总处发出的记项核证副本上,盖上登记总处的印章或戳印。

(2)第1号登记册(1896年)的每项记项及每份记项核证副本,须予收取作为有关死亡个案的证据,而无须该记项的其他或进一步证明。

(3)第1号登记册(1934年)的每项记项及每份记项核证副本的证据价值,与主体条例第24条授予死亡证明书(1934年)的证据价值相等。

(4)第2号登记册(1896年)或第2号登记册(1934年)内的每项记项及每份记项核证副本,须予收取作为以下事项的证明∶有人已提供令登记官信纳的证据(死亡记项的核证盖印副本除外),证明与该记项或核证副本有关的死亡个案已在适当的遗失登记册内登记。(由1953年第18号第2条代替)

(由1949年第26号第3条修订)

第9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根据本条例订明须就某事项缴费,则须缴付附表4第Ⅰ部指明的费用。

第10条 遗失或损毁登记册的罚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保管特设死亡登记册或其核证副本或其任何部分,而在保管期间不小心地将之遗失或损毁,或不小心地容许其遭受损毁,须当作违反本条例的条文,经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第1级罚款。

(由1996年第25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1条 (废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由1972年第48号第4条废除)

第12条 更正登记册内的错误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更正特设死亡登记册内的错误而言,以下条文适用─

(a)除获本条例准许外,不得在任何特设死亡登记册内作出改动;

(b)如在登记册内发现文书上的错误,须由登记官尽快更正,并在有关记项侧的页旁简签;

(c)登记册内的事实错误或实质错误,可在要求更正的人缴付订明的费用,以及出示由获登记官信纳为知悉有关事实真相的2名可信任的人,以订明表格作出详列错误的性质及真正的事实的声明书后,由登记官在页旁更正(而不改动原有记项),登记官亦须在页旁简签及注明作出更正的日期。(见附表4第Ⅱ部表格1)

(由1949年第26号第3条修订)

第13条 表格及规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1号第3条

(1)各附表订明的表格须在其所提述的情况中使用。

(2)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对下列事项订定条文─(由1999年第71号第3条修订)

(a)附表的修订;及

(b)本条例的妥善施行。

(由1967年第42号第2条代替)

附表1 遗失死亡登记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第Ⅰ部

原先依据《1896年生死登记条例》备存的死亡登记册。

编号遗失死亡登记册的详情死亡登记处

1.1931年10月3日至1931年12月31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九龙登记处。

2.1932年9月28日至1932年12月31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同上

3.1924年登记册。油地警署。

第Ⅱ部 原先依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备存的死亡登记册。

编号遗失死亡登记册的详情死亡登记处

1.1937年9月1日至1937年11月29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登记总处。

2.1938年4月10日至1938年8月15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同上

3.1939年3月29日至1939年5月3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同上

4.1941年11月13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同上

5.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香港仔警署。

6.1939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赤柱警署。

7.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九龙登记处。

8.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坳头警署。

9.1939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长洲警署。

10.1939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落马洲警署。

11.1939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屏山警署。

12.1939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西贡警署。

13.1939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沙头角警署。

14.1940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沙田警署。

15.1939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上水警署。

16.1939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大澳警署。

17.1939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大埔警署。

18.1939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24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登记册。荃湾警署。

(由1949年A215号政府公告代替)

附表2 死亡登记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2〔第4条〕

表格1〔第1号登记册(1896年)〕

REGISTERBOOKOFDEATHS

死亡登记册

,19,Deathsinthedistrictof,HongKong.

19年月日,香港区死亡登记。

RegistrationNo.

登记编号

Whenandwheredied

死亡日期及地点

Surnameandname

姓名

Sex

性别

Age

年龄

Rank,profession,oroccupationandnationality,

sofarasisknown

所知的职位或职业及国籍

Causeofdeath

死因

Signature,descriptionand

residenceofinformant

申报人签署、身分及住址

Whenregistered

登记日期

SignatureofRegistrar

登记官签署

表格2〔第2号登记册(1896年)〕

REGISTERBOOKOFDEATHS

死亡登记册

,19,Deathsinthedistrictof,HongKong.

19年月日,香港区死亡登记。

RegistrationNo.

登记编号

Whenandwheredied

死亡日期及地点

Surnameandname

姓名

Sex

性别

Age

年龄

Rank,profession,oroccupationandnationality,

sofarasisknown

所知的职位或职业及国籍

Causeofdeath

死因

Signature,descriptionand

residenceofinformant

申报人签署、身分及住址

Whenregistered

登记日期

Consentandsignature

ofRegistrar

登记官同意及签署 Consentgiven同意

A.B.

Registrar.登记官

(由1995年第500号法律公告代替)

附表3 死亡登记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3〔第4条〕

表格1〔第1号登记册(1934年)〕

REGISTERBOOKOFDEATHS

死亡登记册

,19,Deathsinthedistrictof,HongKong.

19年月日,香港区死亡登记。

RegistrationNo.

登记编号

Whenandwheredied

死亡日期及地点

Surnameandname

姓名

Sex

性别

Age

年龄

Rank,profession,oroccupationandnationality,

sofarasisknown

所知的职位或职业及国籍

Causeofdeath

死因

Signature,descriptionand

residenceofinformant

申报人签署、身分及住址

Whenregistered

登记日期

SignatureofRegistrar

登记官签署

表格2〔第2号登记册(1934年)〕

REGISTERBOOKOFDEATHS

死亡登记册

,19,Deathsinthedistrictof,HongKong.

19年月日,香港区死亡登记。

RegistrationNo.

登记编号

Whenandwheredied

死亡日期及地点

Surnameandname

姓名

Sex

性别

Age

年龄

Rank,profession,oroccupationandnationality,

sofarasisknown

所知的职位或职业及国籍

Causeofdeath

死因

Signature,descriptionand

residenceofinformant

申报人签署、身分及住址

Whenregistered

登记日期

Consentandsignature

ofRegistrar

登记官同意及签署 Consentgiven同意

A.B.

Registrar.登记官

(由1995年第500号法律公告代替)

附表4 版本日期 31/10/1997

第Ⅰ部[第9条]

费用

登记册内记项的翻查、错误更正及核证副本的领取,费用如下─

项 办理事项 费用$

1.翻查索引或登记册内不超过5年期的某一特定记项,即特定查册....140

2.翻查索引或登记册内非关于某一特定记项的资料,即一般查册......680

3.更正登记册内错误...........425

4.领取登记册内记项的核证副本....140

如寄往香港以外地方,则另加.......275

如需以空邮邮寄........加收相等于正常空邮邮资的款额

(由1991年第79号法律公告代替。由1993年第20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4年第34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5年第206号法律公告;由1996年第23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436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Ⅱ部[第12条]

表格1

特设死亡登记册内更正事项声明书

我们A.B.地址为............与C.D.地址为..................现谨以至诚声明∶当E.F.的死亡于19年月日登记时,曾在登记册内造成下述事实错误或实质错误∶(此处详列有关错误)。

此外,我们并谨以至诚声明∶此事的真正事实如下∶(此处详列真正的事实)。

我们谨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衷诚作出此项声明,并确信其为真实无讹。

(签署)A.B.

C.D.

此项声明于19..年..月.日在香港......在本人面前作出。

(签署)

登记官

(由1974年第216号法律公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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