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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11-30 生效日期: 1981-11-3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1]公发教168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根据今年六月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关于“对有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家庭、社会管不了,而又不够逮捕判刑的少数青少年,年龄小的,送工读学校,年龄大的,送劳动教养”的规定,现将收容劳教人员的年龄问题,通知如下: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凡不满十六周岁的,送工读学校或少年犯管教所。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实行劳动教养,现仍不足十六岁的违法犯罪少年,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清理,酌情或解除劳教,或送工读学校,或送少年犯管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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