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1)银行字第17号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关于以金银为辅助原材料的出口产品所需金银的销售价格问题,业以(80)银会字162号通知各行,但据有些工业生产部门反映,当前采用金银浮动售价(即照当日国际价格计算)不尽适应工业生产习惯,影响产品本核算。为了简化此类金银售价的计算方法,经我们研究,今后改变按国际市价每半年由总行制定一次固定售价。
根据上述精神,1981年上半年金银为辅助原材料的出口产品用金的销售价订为纯重每克人民币54.80元。(计算根据为(黄金每盎司国际市价602.50美元+1%手续费6.03美元)÷31.1035克×2.80元),以金银为辅助原材料的出口产品用银的销售价订为纯重每克人民币1.50(计算根据为(白银每盎司国际市价16.60美元+1%手续费0.167美元)÷31.1035克×2.80元)。以上即请在函到日起执行,对今年已按当时国际市价折合人民币售出的此类金银,不再追补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