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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8-30 生效日期: 1983-08-3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3公发治31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规定》拟于今年四月下旬公布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对所管制的刀具即按本规定管理。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暂行规定》公布后,各地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商店,以及持有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普遍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限定时间,按照规定,补办登记许可手续。清理登记结束后,凡未经批准,非法制造、销售、持有管制刀具的,一律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根据其不同情节,依法严肃处理。

  三、随文发去《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的式样(附后),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刷。《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和《匕首佩带证》上“××省”,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印制时加上。
  签发《匕首佩带证》时,在佩带人照片右下角加盖签发机关钢印或公章。签发各种证件,一律只收工本费。

  四、对于不属管制范围的其他生产、生活用的各种刀具,请商轻工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不同用途,在产品的规格上(包括长度、厚度、刀顶端尖度等)研究制订一些标准,在不影响生产、生活使用的前提下,减少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凶器的可能性,以利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
  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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