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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24 生效日期: 1988-03-24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88)科发教字0241号

院属各单位:
  我院曾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试行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两年多来,在试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又提出了许多改进学籍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建议以及国家教委近年来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原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现将修定好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希望各有关单位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各有关单位还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附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中国科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此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所(校)报到,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新生有下例情况之一者,经所(校)长批准,取消入学,退回原单位;并报院教育局备案:
  1.无故逾期两周不到者;
  2.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报到者;
  3.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4.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5.经政审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第二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学习者,经所(校)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过治疗能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所(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本人在半月内不提出申请,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
  病愈入学者,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提出入学申请,经所(校)核实并复查身体,确认能够竖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按规定日期返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校)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在所(校)学习期间享受与同类研究工作人员相同的劳保待遇。在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享受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可放寒暑假;在研究所学习期间每年休假一个月。

 

第二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本单位确实无法培养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校)教育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由所(校)长批准,报院教育局备案。
  凡经批准转学的,应首先在院内解决,院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到院外对口单位,接收单位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原培养单位要征得转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与批准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研究生班的学员不得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委托代培研究生不得转为国家计划内研究生。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竖持学习的,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校)长批准后,准予休学。


    第八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按期复学者,或休学期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书籍费停发;休学半年内,助学金照发,超过半年,发给70%;休学离所(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培养单位复查,确认能竖持学习者,准予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及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确实无法继续学习的,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所(校)长批准,可以退学,并报院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除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外不得退学。非经院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研究生(包括短期出国)。擅自接收抽调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事故者除外)。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完成规定的学分。培养单位及导师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查,对不宜继续培养者,由导师及教育部门提出,所(校)长批准,予以退学,并报院教育局备案。
  在学习中,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退学或取消学籍;
  1.硕士生的必修课程(一般指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超过一门,或有一门课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2.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3.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不能完成论文计划者;
  4.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5.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8学时者,或擅自离所(校)两周以上者;
  6.患有精神病,严重疾病,经医院论断证明,难以坚持学习,一年内不能治逾者。


    第十四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研究生的安排
  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自批准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和书籍费;其他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人事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在通知离所(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和停止公费医疗。


    第十五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课程未完成者,可以发给肄业证明;学完全部课程且考试(考查)合格者,可以发给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所(校)者(含自动退学),不发学历证明。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应于以表扬和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章、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等。


    第十七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所(校)规定以及触犯国家政策、法令、刑律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所(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留所(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者,可以撒消留所(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或煽动闹事,扰乱所(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刑律者;
  3.蓄意破坏公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灶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者;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有流氓、打架斗殴行为,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或人身安全者;
  5.违反所(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十八条   对犯锗误的研究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培养单位有责任认真进行复查,对竖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处分由所(校)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部门提出,征求导师意见,所(校)长批准。对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院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入学前不是在职人员的,一律回其家庭所在地,培养单位不负责安排。
  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按所(校)规定的日期离所(校),并停发助学金,停止公费医疗;逾期不离所(校)者,将其户口和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或导师提出,所(校)同意,可以申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免修该门课程(不包括政治理论课)。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完成了规定的教学实习和劳动等任务,可以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辨。论文通过者,准予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制,硕士生为二年至三年,博士生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确因客观因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由导师提出申请,经所(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延长学习期间不算学制,不增拨经费。

 

第七章  毕业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于政治思想、劳动、学习、健康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学完规定课程,完成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经所(校)长批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硕士生未进行论文答辩,但按计划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者,发给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硕士生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习任务进行了论外文答辩,但未通过者,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
  毕业研究生申请学位,按《中国科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于暂行工作细则》执行。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将以上程序合并进行。
  硕士生和博士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辨通过者,补发学位证书。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能再申请答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对不顾国家需要,竖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反复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者,从宣布分配方案起至三个月后,由培养单位取消其分配资格,取消所授学位,限期离开培养单位,特其退回家庭所在地,并报院教育局、干部局备案。

 

第八章  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在职研究生不脱离本单位的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在学习期间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和劳保)。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比脱产研究生长一年,但不算延长学制。对在职研究生的学业要求和学术水平与脱产研究生一样,不得降低。
  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拨的脱产研究生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


    第二十六条 在职研究生须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择优录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了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研究生在学期间-般不要结婚。特别情况由所(校)领导批准,但分配工作时不能作为照顾的理由。入学前已婚者,应当晚育,培养单位不给生育指标。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确保培养研究生所必需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建立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和业务档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除代培生、在职研究生外,户口一律落在培养单位的集体户口上,不得随意迁出。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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