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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3 生效日期: 2008-02-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建设与发展循环经济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现就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是国家提出的重要战略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十七大提出要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各地抓好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二)国家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商务部把我市确定为全国首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地区,要求构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三)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生态环境压力沉重。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无序,必然对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安全带来威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利于节约资源、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有利于维护电力、通信、铁路及市政等设施安全,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社区回收网络为基础,集散交易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法规、标准和政策,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建立回收企业和个人的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循环链条。争取用5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带有社会公益性质,应纳入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
(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为出发点,以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示范带动,循序渐进。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局部、再全局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在总结示范试点地区、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
(四)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建设中加强管理,管理中推进建设。通过健全法制和加强监管,切实解决回收行业环境污染、偷盗销赃、逃避监管和无序竞争等问题。
四、工作重点
(一)制订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
(二)完善管理机制。加快《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论证及起草工作,抓紧制定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管理规范和多种形式的回收市场管理措施,形成法规、标准及政策等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制定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三)加强网络建设
1.建设社区回收网络。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依据城市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一个回收站点,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的标准,结合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和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由各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政、工商、公安、供销社等部门及街道(镇、乡)、社区,编制本地区回收站(亭)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报市商委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是否符合规划的书面意见。回收站(亭)应与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紧密衔接,社区回收网络建设单位要配备统一标识的专用运输车,及时将收购的废旧物运出城区,回收物日收日清,原则上不在回收站点存储,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应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服饰、统一指导收购价格、统一计量工具、统一车辆、统一管理,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2.建设非居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对企事业单位即非居民区再生资源的回收,采取回收企业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的方式,由统一标识、封闭式分类回收车运输至集散市场。从事运输回收的人员需经过岗位培训,统一着装,规范作业。
3.建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络。
选择有一定经营规模、经营规范的回收企业负责回收,形成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络,逐步提高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初加工能力,促进其与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形成产业链,实现回收行业的产业化。
4.建设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
市商委牵头会同市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规范现有集散市场的基础上,规划设置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集散功能分明、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市场。设立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取得市商委的批准文件。市场的设立需符合环保和公安消防有关要求,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且便于运输,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储存场地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培育龙头企业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等方式,选择确定重点支持、培育的龙头企业及其建设项目。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有步骤地实施回收体系建设。
(五)加强教育培训
市商委要牵头制定从业人员服务规范,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依据相关法规,针对回收行业特点,组织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制订培训教材和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跨系统和部门、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及企业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支持、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市政府成立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委、市市政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供销总社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委,负责日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建立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工作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机制;街道(镇、乡)和社区居委会要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和再就业工程,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实施工作职责,确保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落实到基层。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对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社区回收网络建设项目,全市各级政府要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拟订。
2.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落实减免税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社区回收网络公司通过连锁经营方式拓展的分支机构,符合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交纳企业所得税;再生资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社区回收网络公司、新(扩)建的集散交易市场和回收处置中心,可在2010年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并在资金、用地上给予支持。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市场、分拣等设施建设项目应优先保障用地,其用地和各种规费按照工业园区用地政策执行,免收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其金额较大的经国土部门批准,可延期支付或分期交纳。
4.对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要求的社区回收站(亭)和集散交易市场的经营户,不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5.对有统一标识的再生资源回收运输专用车按我市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专用车辆减征养路费的政策执行。
6.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移民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7.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项目、龙头企业回收技术升级项目,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争取资金支持。
(三)做好试点及推广工作
本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自身资源环境情况,提出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要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规范,回收网络基础较好,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做好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市商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各单位的指导,树立一批典型,为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供示范。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各地进展情况。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废品回收站点设立过多过滥、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以及无照经营的站点,要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取缔。
(五)做好宣传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要大力宣传我市面临的资源和环境的形势,宣传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的重要意义,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使全社会都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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