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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14 生效日期: 1988-03-14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海南建省筹备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最近,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所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对本辖区内经批准已征用和使用的耕地进行一次检查,凡是征而未用的、荒芜的耕地要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处理”,是十分必要的。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在报告中提出的解决措施也是可行的。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目前,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情况在全国比较普遍,有的地区很严重。请各地参照浙江省的做法,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这种浪费土地的现象。
附件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
查情报告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况的报告》。我省人多地少,土地特别宝贵。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浪费土地的行为。当前,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经批准已征用和使用的耕地进行一次检查,凡是征而未用的、荒芜的耕地要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处理。各市、地、县荒芜土地的处理情况请告省土地管理局。
1988年2月16日
  附件二: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委办(1987)33号《转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的报告的通知》精神,我们于10月下旬组织6个检查组,分赴11个市(地)和27个县,对执行《土地管理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情况极为严重。最近,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批示,我们对部分征地单位(项目)的土地抛荒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据对宁波大学、宁波市建设开发指挥部(江东新区)、宁波市三江计算机公司、宁波市供销干校、浙江医药学校(宁波)、浙江船厂(宁波)、宁波异型铜加工厂、宁波江南公路、温州大学、温州医学院、温州医学院第二医院、温州师范学院、先锋机械厂(桐乡)等13个单位(项目)的检查统计,共征地2723亩,其中耕地(包括菜地)2610亩。这些单位的征地时间,最早的是温州医学院,在1983年;最迟的是温州师范学院,在1986年;其余的都是在1985年。这13个单位至今征而未用的土地达1360亩,占这些单位征地总面积的49. 9%。其中除由征地单位承包给外地农民耕种或自种的以外,目前仍然抛荒的土地有810亩,占征地总面积的29. 7%。除以上13个单位外,宁波小港开发区和栎社机场在土地利用上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宁波小港开发区,占地2. 2平方公里(计3300亩),由于已建和在建的项目很少,所以大部分土地在搞了“六通一平”以后就搁置在那里。宁波栎社机场,占地2412亩(其中老机场收回的土地918亩),也由于设计变更和老机场的土地没有很好安排使用,造成300多亩土地抛荒。此外,宁波市住宅开发公司,今年8月开始办理征地手续,在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就禁止农民耕种,造成抛荒水田110亩。
  产生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主要原因是:
  一、一些领导干部和建设单位对“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缺乏足够的认识。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建设项目,多数是省下达的计划项目和市、县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据此在申请用地时大手大脚,宽打宽算。有的建设单位只顾局部利益,明知建设资金不足,但为了占足地盘,仍千方百计多征土地。
  二、计划大,征地多,资金不落实。有些建设项目在下达计划时,投资规模很大,但资金没有落实;有的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在去年国家压缩投资规模时被压掉了;有的由于管理体制的变化,失去了投资来源;还有的项目原来是合资建设的,后来散伙了。从而,使这些建设项目工程进展缓慢或缓建、停建。
  三、收取抛荒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没有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要收取抛荒费;连续两年不用的,要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但这些规定基本上没有贯彻执行。所以,对政府领导、征地单位和有关的个人都没有压力,致使土地抛荒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征而未用荒芜土地不仅造成土地的浪费,而且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宁波大学等13个单位(不包括小港开发区和栎社机场)抛荒的耕地计算,已损失粮食约199. 5万公斤;我省人多地少,在《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后,一些单位仍然有大片土地征而未用,长期抛荒,群众反映强烈,意见很大,要求抓紧依法处理。
  为了认真贯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决纠正和制止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现象,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批准征(使)用地耕地、园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满6个月还未动工而荒芜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抛荒费。已部分动工的,按已动工的单项工程核定用地面积,其余抛荒的土地也要收取抛荒费。
  二、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已两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建成或在建的,重新核定其需要用地的面积,按审批权限报批,其余的也要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建设单位在用地未经批准前,就禁止农民耕种,造成荒芜的,作非法占地论处,除收取抛荒费外,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四、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问题严重,又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市、县,要追究领导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198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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