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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支持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9-19 生效日期: 1980-09-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0)银信字第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分行:   为了发展生产,活跃城乡市场,广开就业门路,弥补国营和集体经济的不足,满足人民人生活多方面的需要,积极支持城镇个体工商业适当发展,很有必要。
  对于持有工商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经营活动正当,符合政策的个体工商业者,在用自筹资金购置简单设备、工具或生产经营用的原料、小商品有困难时,银行可给予适量贷款支持。对这项贷款,银行要经过认真调查,逐笔核批,有偿还能力,按期收回。对贷款户信用无把握者,可取得有关单位“人格担保”。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利率为月息四厘二,逾期加息20%。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可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凭以结算营业收支,存款利率为月息一厘五。
  为反映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存贷款,自文到之日起,会计科目增设“55个体工业存款”、“355个体工业贷款”科目,排列在“58黄金生产设备贷款”科目,排列在“66集体商业存款”、“369个体商业贷款”科目,排列在“66”集体商业贷款科目下面。信贷项目电报月报增设“86个体贷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355个体工业贷款”和“369个体商业贷款”。存款方不再增设统计项目,“55个体工业存款”科目数额归并存“3集体工业存款”项目内;“69个体商业存款”科目数额归并在“5地方商业存款”项目内。从九月份报开始执行。
  城镇个体工商业存款不列专项指标,由各行处在信贷差额包干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解决。贷款的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
  希与有关部门配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认真掌握,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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