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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7-12 生效日期: 1980-07-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已于一九八0年七月五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实施(见国务院文件国发[1980]171号)。现将实施中应注意的
  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制止犯罪行为或采取正当防卫时,只要使用警棍能够制服犯罪分子的,就不要使用武器。
  二、《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可以使用枪支的情形,如果发生在繁华街道、群众聚集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地方,不宜开枪射击,应使用警棍等其它警械制止犯罪行为。
  三、执行《规定》第四条,对犯罪分子开枪射击时,必须注意避免击其要害,以利于查清罪行,依法处理。执行《规定》第六条,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时,也应避免造成不应有的致命伤害。
  四、在犯罪分子煽动下出现群众性闹事时,不得鸣枪。要积极宣传党的政策,说明事实真象,揭露犯罪分子阴谋,避免造成群众对立,扩大事态。
  五、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对非法使用武器、警械,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发放各种警械,特别是枪械这类武器,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使它掌握在可靠的、确属值勤需要的人民警察手里,并根据武器、警械管理规定,经常进行检查。
  公安部
一九八0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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